出口货物委员会指出,出口商将服务性质的费用支付给外国第三方知道。该服务不符合整个海外事件。因此,有必要预扣并支付6%的增值税和其他版本。
由于外国第三方在海外提供服务,因此权利并非来自国内收入,也不需要扣缴义务机构
税(个人不需要预扣和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有法律和真实证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公司的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外贸公司不是中介公司,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公司产生了处理费。以及与生产和运营有关的佣金费用,不得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极限的零件;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除外)限制。
我们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并且相关处理依据仍存在于我的计算机文件夹中。现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此外,如果佣金是支付给外国个人的,则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境外劳务的收入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海外中介机构获得的佣金收入不属于该范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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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此可见,这取决于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拥有自己的机构(无需考虑它们是否为个人)以及它们是否有联系;第二,外国公司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服务
是否代扣和缴纳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的注意。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新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从1月1日起,本条例规定的提供或接受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营业税范围。
根据新规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的原则。在中国收取或支付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是中国境内的所有应税行为。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的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向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境内公司提供营业税服务的外国公司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如果一家国内建筑公司在国外承接工程,则需要在该国缴纳营业税,并且根据旧的临时法规和营业税规则的规定,其劳务服务已在国外产生,并且不属于营业税范围。营业税。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海外劳务,企业应根据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则旧,程序法是“新的”原则,应根据旧的营业税暂行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则没有特殊优惠政策,新规定和实施规则规定应在境内支付营业税。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境外企业或个人无需为国内的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而代扣代缴所得税,而是需要代扣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