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国外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全额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
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从所得税中扣除。
财税[2009] 111号第四点规定:外国实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或提供给海外实体或个人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境内规定的劳务提供,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适用于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以及其他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境外个人提供的服务业,洗浴和理发服务,洗染,绘画,笔录,雕刻,影印,包装服务,免收营业税。
扩展数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外国直接税收和海外税收间接税收的第23条,居民企业(包括根据海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已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免直接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并间接获得所获得的海外收入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直接为在国外获得但实际上与他们外国企业所得税额记入贷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内陆”):(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