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结算和结算截止日期之前发生的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建议使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结算报告的会计报表保持一致,以免解释不清。
所得税结算实际上是去年的所得税结算过程。必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2019年新成立的企业无需进行2018年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