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减免税的所得税,公司不应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以分配利润或股息。因为如果将其包括在损益计算中,不仅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会是错误的,还会影响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以下列出了一些相关的会计处理条目。以供参考。
1.撤离之前的会计处理
A.在计提所得税时:
借款: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B.在减免所得税时: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税款
贷款: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2.付款后的会计处理
B.缴纳所得税时:
贷款:银行存款
C.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所得税
3.不经会计处理的法定直接减免。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比例税率。
最初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00,000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应付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财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征15%;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营业所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从开业之日起,新成立的从事交通,邮电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第一年的所得税,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为新成立的独立会计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公司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和水产养殖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暂时免征所得税城镇中的其他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以大型煤as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为了处理其他企业的浪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企业设立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1年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三年税。
(五)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技术转让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暂时豁免征收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对于新设立的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安置人数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税务机关可以对3年内的所得税进行审批;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转移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名残疾人”的安置占总数的35%以上生产人员,所得税暂免;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
不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限制的所有投资领域均允许进入私营经济;承诺向外资开放的所有领域都向私营经济开放;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不得在注册前另行设置重置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向私营企业开放。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可以从当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40%所需的家用设备投资;《中华民国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总投资范围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与设备一起进口的技术和配套零件及备件), “免税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商品目录”除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着,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在国家,省,市级项目中获得一定的优惠。
3.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及从国外归国的人员投资设立科技企业,或者以其技术成果和专利参与投资和持股。 ,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所得税,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奖励。
4.对于在创业阶段不具备征税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年底后征收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三年内免收管理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企业小贩免征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应享受增值税服务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月应税劳务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私营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成本,以及在引进,转化和生产科技成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成本,应按原样计入管理费用。并且不受比例限制。对于民营企业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证之日起两年内,由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地方留置予以补贴。
6.私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并提供适当的资金。工业化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直接参加市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授予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投资转让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其专利技术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奖励30万元;获新近授予的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奖励20万元。
7.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对新建和扩展各种专业市场的私人投资将不受相关政府资金的限制。
8.对于民营企业的重大生产项目,市政府将统一调整和优先考虑土地使用指标。允许协议转让的新的私人工业用地,可以按照协议转让的最低标准收取转让费,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租金。每年支付。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折价转让,租赁,抵押或转换为股份。
9.鼓励私人资本进出城市,以建立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私人担保公司将免缴营业税和管理费。
10.政府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对私营企业的雇员开放。私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资金可以包括在成本中。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职称评估相同的待遇。私营企业出国人员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11.大力支持初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和在本市通过自谋职业获得就业或再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如果他们从事初次创业,则每个家庭可以提供少量的10万元贴息业务担保贷款。下岗职工,军队干部和个体经营退休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依次减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的免税额度。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注册和执照的管理费,减免期限为3年。对创业阶段不具备征税,审计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实行核定税收,减轻税收负担,将税收金额固定为一年,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予管理和注册以及许可证的管理费。农民开办自己的企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有关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减免所得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1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从国外归国的人员,他们在我市投资设立科技型企业,或者以其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参与投资和持股。向私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地方财政保留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市政机构的科技人员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与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两年。逾期未返回单位的,应当向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3.鼓励政府官员离职并开办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辞职领导并在当地创办企业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已经工作了30年或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公务员。如果他们有兴趣开办企业,则可以在其申请以及任命和撤职授权的批准下申请提前退休。
14.鼓励镇江人回到家乡创业。镇江市知名人士,成功人士和海归返回家乡创业的,应当在土地利用,融资和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应当向小规模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小规模创业担保贷款,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5.鼓励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发展“ 335”工程,每年建立3000多家小企业,培育300家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 50家成长型企业进入亿元民营企业行列。促进个体工商户升级改造和设立民营企业,对不符合审计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税收,并在三年内免收管理,登记和许可的管理费。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优先提供资金支持,安排公益服务,优先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当地大型成长型企业,加快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品牌主导战略,鼓励其技术创新,规模扩张,外向发展,做大做强。
16.计划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家基础。在今年年底前,辖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在省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至少一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在建设标准厂房的同时,逐步完善政务。专业,标准化的服务,例如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广,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达到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有关扶持政策。政府资助并享受政府资金支持,建立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工厂,可以减免租金1-3年,以吸引企业家进入园区。
17.建立和培育企业家精神的专业市场。结合大批发,大物流,大旅游市场的开发建设,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开放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和创业的专业市场。商业,并通过市场摊位提供优惠租金,免收2年的市场管理费指导企业家进入市场,增强辐射集散功能,增强市场影响力,努力建立市场,带动产业,丰富人民等政策。
18.鼓励家庭创业。各地要引导工艺简单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入家族企业,鼓励园区内企业将工艺简单化给家庭进行加工,鼓励广告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网络等创意产业。市场营销进入家族企业。
19.制定社区服务项目。要着眼于根据各自的资源条件建设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小型创业基地和设施。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库存土地和出租房屋进行改造和再利用,建立社区创业孵化基地,减少1-3年的租金和其他方式,并指导企业家投资和经营社区卫生,家政服务服务,养老金服务等行业。对于城市自建企业家孵化基地的街道和社区,如果安排一个人从事稳定的业务超过6个月,则安排该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试验。该市国家创业资金将给予2000元的补贴。
20.促进高效的农业项目。各地要大力发展高效农业项目,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每年重点培育和支持一些大型农业经营户和养殖加工企业。
2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市财政已设立国家创业基金专项,首期投资2000万元,以后还将逐年增加。它主要用于支持初始企业家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折扣,风险补偿,企业家奖励和企业家服务平台建设。辖区市相应增加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小额担保贷款企业家的支持。
22.增加信贷支持。继续促进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以会议和交流的形式促进银企之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应降低对企业实体的贷款门槛,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实体的信贷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小额信贷公司的试点项目,组建小额信贷公司,并扩大企业实体的融资渠道。
23.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努力建设一批资金超过亿元,规范管理,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根据担保机构向初创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的登记,为初创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24.完善业务咨询服务系统。公民发展办公室应使用互联网改善全国范围的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应依靠现有的就业培训中心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内建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免费提供创业的“一站式”服务。实施创业培训项目,使新的城市劳动力,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失地农民,失水的渔民,退伍的士兵和其他人员纳入免费商业培训范围。鼓励发展服务于企业家精神的中介组织。
25.完善技术和人才服务系统。引进,合作组织和新建5-6个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指导大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建立服务平台,寻找专业人才,引进大学毕业生。为中小企业开展猎头,派遣和引进外国知识服务。
26.要进一步优化收费?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未发布的项目不收费。除政府组织的慈善和社会公益捐赠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募集赞助或捐赠。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介服务列为项目批准的前提。依法确实需要中介服务的,企业应当独立选择中介机构。
27.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每月1号至25号的“无例行检查日”制度和相关公司的审批制度。简化和改进与企业有关的监督检查方法。在加强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以教育为主要指导,严禁处罚。公司首次违反规定的,不是主观的,故意的,没有严重的后果,请严格执行“初犯不处罚”的方法。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