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五。《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企业立即获得,征收的增值税款,应当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展和复制,并单独核算。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
立即支付增值税收入并支付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的资金和使用该资金后的本金返还除外。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用于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当年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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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 151号的规定,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收入计算从总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计入总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如果您不符合要求,请参考上述规定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