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不是公司制,因此它不是法人,也没有公司所得税之类的东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才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您的“含税销售利润”陈述,是非常错误的。
1.屋宇署的行政处罚不允许扣除税前。会计人员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了3万元的行政罚款。调整税额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3万元;出于同样的原因,超出了扣除限额不得扣除员工的福利费用,扣除上限为35,超出部分1应课税并增加。
2.D税法不承认您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计算净利润时,会计师增加了10,应在缴税时减少。结合第一个问题,应选择D。
3.B超出的员工福利和行政罚款是永久性差异。
4.D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1,企业会计总利润= 2000-1000 + 10 + 1.7 + 60 + 10 + 2-500-300-50-40 = 193.7万元
2.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调整项目如下:
1,从政府债券中获得利息收入2万元,为免税收入,应税所得减少2万元。
2.广告抵扣额度=(2000 + 10)×15 = 30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400-301.5 = 985,000元
3.商业娱乐调整:80×60 = 48>(2000 + 10)×0.5%= 10.05。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80-10.05 = 690,900元,新产品开发成本为700,000元,允许额外扣除50%或70×50%= 3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350,000元
4.公益捐赠扣除额= 193.7×12%= 23444万元,实际支出为20万元,不超过扣除额,直接向民办小学捐赠10万元;违反政府法规工商局罚款2一万元。没有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10 + 2 = 12万元
5.应税收入= 193.7-2 + 98.5 + 69.95-35 + 12 = 3.315亿
6.应交所得税= 337.15×25%=人民币84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