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规定,企业从国家财政补贴及其他补贴中取得收入,国家有关规定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理事会除未计入损益的人外,所有这些都应计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纳税收入中。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弥补损失,救助损失或其他目的,但国家明确规定的除外。作为财税[2007] 80号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文件,按照会计准则,将当期专用收益一,进项和退还所得税的实际收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到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的应税收入中。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一种是财政拨款;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这表明财政拨款是非应税收入。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企业所得税免税没有列出财政补贴。这表明财政补贴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财务拨款”进行了详细说明:“第7条第1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预算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拨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的财政资金。第二,预算管理中必须包括对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拨款。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不属于非应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解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企业的各种经营补贴,价格补贴,财务折让,退税和其他财务补贴资金,表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狭窄而具体含义。可以看出,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所有财政拨款均为非应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甚至财政拨款)它不包括在非应税收入中,并且由于这部分收入不是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以收取公司所得税。因此,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支出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税收入。
第32条
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3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的所得可以扣除所得。
第34条
企业在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