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满足这三个条件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简单来说,它是政府或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有文件说如何花这笔钱。您必须单独支付这笔钱。一旦将这些钱确定为非应税收入,就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该钱的成本,摊销和折旧,并且可能没有成本效益。也就是说,如果您用这笔钱购买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将不允许扣除税项。实际上,这几乎是一样的,最好交税,扣除折旧或成本效益。
企业从财政部收到的款项通常记作营业外收入。
不一定必须在收入中包括政府补贴才能支付公司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非应税所得,否则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拨款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但除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的本金回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