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是指您单位当月的所有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国家税)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公式:收入*单位批准的税额=您获得的税额
*适当的税率(18%,27%,33%)=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与费用无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0号的第三条,规定了可以被批准收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无法核实的具体纳税人。
实际上,基本上,除了377号文所规定的无法核实的范围外,可以考虑对其他企业进行核查和收款,各地都有当地要求。基层局通常将连续亏损的企业和收支管理不善的企业(如餐饮,服务业等)作为核定征收对象。此外,不允许将征费作为评估指标。
企业收到批准的收款评估表后,如果税务机关未及时答复,则税务机关也可以验证收款。与您公司的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情况。
1.实行核定配额征收的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实行经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固定额不得进行结算和付款。
第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税: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建立帐户簿;
(2)帐户簿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但不应建立;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会命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报单,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进行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公司必须缴纳所得税,确切地说,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批准的收款(定额收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验证了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率。发生的金额是根据预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计算的。
采用核准的收款方法,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批准比率)
或=费用支出金额/(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
((国税发[2008] 30号)。)提供:如果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下令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实已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如果
处于下列情况之一,请验证应税收入率: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可以正确地核算(验证)总成本,但不能准确地核算(验证)总收入;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税务机关采用以下方法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检查并批准在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使用应税所得税率来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