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根据季度利润预缴所得税,第二年进行结算。
企业所得税通常不按月支付(按季度计算和预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15条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计算,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
企业所得税基于当年每个季度的未分配利润,并在下一季度的第15天之前预缴。由于当前的损益是否被错误地核算和报告,以及税前和税后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于5月31日几天前,必须明确该报告是要增加或减少所得税。
“我听不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可在线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