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公司成立的时间?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由国家税征收,但自2008年以来已改变,这取决于营业税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在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将来进行分拆合并,则仍然取决于当时的所得税来源。
地方税收的所得税声明已输入税收声明中,国家税收则是增值税声明。
合并申报国家和地方税后,社会保障税和公司所得税由地方国家税务部门处理。在将国税和地方税合并后,管辖区域内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的具体职责全部由国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构合并后,将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体,省(区,市)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7月20日,该国县乡级国家税务和地方税收机构正式合并,所有县乡级新税收机构均被统一列出,标志着逐步合并以及在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四个层次上相应的税务机构清单。
扩展配置文件:
“党和国家体制的深化改革计划”改革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了降低税收成本,理顺责任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合并省地方税收和地方税收机构专门承担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税收和非税收收入收集和管理职责。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费上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和地方税收机构合并后,将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主体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与省委,省政府共同努力,加强对税收制度的党性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各级税收组织制度。根据“精简”和“健身”来收集和管理职责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权力分配,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
应交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小型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付税费=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公司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征收公司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计征收,另一种是经批准的征收;
1.对于税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税率(25%)
应税收入=收入成本(费用)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额调整
2.如果批准收取,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适用税率。
地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增值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基础,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税率如下:
如果纳税人位于市区,则税率为7%;
如果纳税人位于县或镇,则税率为5%;
如果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内,则税率为1%。
教育附加费: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一并缴纳。适用税率为3%。
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I.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以下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代收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代收管理归属进行划分,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当与总行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