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所得税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通过权益投资,通过股本投资分配的股利状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自身业务无关的任何支出)被认为是全部投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企业的支出金额。
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应将其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资产,以及在处理所得税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的实际会计分配都将根据会计进行(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资本时),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股权投资收益,如股息和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息和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某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其全部股息股利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在1个月至1年(含1年)以上的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持股期超过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25%。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持股期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日期,直至转让和交付为止股票当天前一天的持有时间。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股息所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全部股息股利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期限为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以上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上市公司派息时,上市公司不对个人股份在一年(含一年)内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持股应纳税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证券登记处和其他股票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和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下个月的五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在纳税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付款。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红”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其他相关经营事项个人所得税分割政策”(财务税[2012]85号)。
IV。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经营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财税[2014] 48号)。
五。此通知将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上市公司派息。股份登记日为2015年9月8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股利分配。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12号命令)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提到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企业党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号)关于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的第2条: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3)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投资收入是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符合条件的人,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2.在12个月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股票而获得的投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