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作为收入的所得税。增值税是与收入无关的额外价格税。
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不同。可以说,由于免征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将会增加,因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将相应增加。但是,很难说实际的税负是否发生了变化。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而免税额不能扣除相应的免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非常复杂,没有一两个句子可以解释。
每月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0元(每季度低于90,000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人民币200,000元(含人民币2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提及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