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方法,另一种是间接方法。
1.直接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弥补损失
2.间接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额
大学课程?仍然依靠证书吗?
会计利润= 3001-2001-7-201-301-40-43 = 408
广告费用上限3001 * 0.15 = 450.15无调整
招待限额3001 * 0.005 = 15 20 * 0.6 = 12增加利润8
技术开发费加上50%的利润增长15
利率调整利润6
罚款增加2捐赠限额不超过12%赞助增加1
福利费增加10教育费增加1.25工会费增加1
将损失减少减少20
调整后的利润= 432.25
应付帐款= 432.25 * 0.25-60 = 48.0625
自从我完成这种问题已经很长时间了。这个想法可能有所不同。。。
直接方法是从收入中逐项扣除可允许的扣除额,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是增加或减少会计利润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的调整是为了调整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其本质仍基于税法是否允许扣除。
会计利润的计算,无论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将作为计算利润的费用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