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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成立的企业,为营业税支付的一般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为增值税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参见国税发[2008] 120号)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并按年度结算;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季度报告就足够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可享受对小型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无论他们是否采用审核收集或批准的收集方法。小型的公益前企业在季度和几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公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无需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14.第15行“可提供的(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计算并填写。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0,填写0,未填充“此期间的金额”列。
15.第16行“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上缴的所得税超额支付”:报告上一年度已缴纳的,尚未退还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金额,并将在本纳税年度支付
16.第17行“本期的实际收入(可退还)所得税额”:根据相关的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并将“此期间的金额”列留空。
17.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18.第20行“本月(季度)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并报告。每月预付纳税人:第20行= 19行×1/12季度预付纳税人:第20行= 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22行=第20行×第21行。21.第24行“确定当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
22.第26行,“总部应分得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第1行至第24行),汇总纳税人总部。根据总预缴比例分摊的当期预缴所得税金额,应当按照不同的预缴方式分别上报和计算:(一)“按实际利润预缴”汇总纳税人总行:第十五条×总部应共享预付款比例(2)“纳税人的总部基于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2×总部应共享预付款比例(3)纳税人总行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项”:第24行×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比例第26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项的比例”在计算公式中:跨地区操作对于总纳税人中的总纳税人,总行应分配预付税率的25%;对于在该省经营的纳税人总数中的纳税人,总公司应根据各省的规定分配预付款率。
23.第27行,“所得税金额的集中集中分配”:根据该表月份(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人的总部(第1行至第1行) 24),根据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第15行×预付款集中分配的比例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摘要:第22行×预付款集中分配的比例
(3)总纳税人总部,“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第24行×财政预付款比例的集中分配预付款率应为25%;省内经营的纳税人总数和中央政府分配的预付款比例,应当按照各省的规定上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人的总部,并使用该表所在月份(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4行) )作为基础,根据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报告和计算:
(1)“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总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行应共享预付款比例
(2)汇总的纳税人总行“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第22行×分行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的纳税人总行摘要:第24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