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除非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务院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方式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此外,软件产品的最小折旧期可以缩短为2年。
1.一般而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采用平均年龄法。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当前,有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是根据平均年龄法增加更多的折旧。假设在固定收入的基础上,折旧增加了,这意味着费用增加了;费用的增加会减少利润,使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缩减。
3.因此,税务部门对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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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中没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新规定,并且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二十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十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期四年; (5)电子设备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5条规定,企业是否真的需要采用缩短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的期限或加速折旧,他们应获得在固定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信息:1.固定资产的功能和预期使用寿命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最短折旧期的原因,证明文件和有关条件的说明; (二)更换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和处置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拟议方法和折旧金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