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行第十三条总公司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总公司的税收评估=本期应纳税人的应交所得税×50%第14条分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评估: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总所得税×一个分支机构支付的税金的50%=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率×分支机构的比例根据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所占所得税的比例;对于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已包括在第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0.35 +(分支机构的雇员薪水/雇员的工资总额)每个分支)×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英寸。
根据财盐(1012)40号文件《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3.预缴税款总公司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应缴的所得税额,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分支机构共享预付税款。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总部将根据上一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占当期总收入的50%当期企业应纳税额在各分支机构计算代理商之间的共享(如果总公司所在的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则也使用相同的系数进行分配),每个分支机构将根据评定的税额当场支付定金,税收将由中央政府和分支机构支付按60:40分享。分摊时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该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将从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估;当年被取消的分支机构自取消税务登记之日起将不参与评估。
因此,根据上一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分配时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为了。这不受分支机构控制。当然,您的公司可以分配很大一部分所得税,并且可以减少税务检查的情况。俗话说“商店可以被欺负”。该分支机构在当地的地位很高,并且很容易外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