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认定销售收入= 100-75 = 25万元
债务重组收入= 125-(100 + 100 * 17%)= 80,000元。
此项重组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 8)* 25%= 82,500元
借款:应付账款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8.5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11.5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40
信用:股票商品40
(11.5 + 50-40)* 25%= 3.1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产转让及其他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从转让中取得收益财产(包括各种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和未付款项,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年度所得税计算中以一次性计算确认收入。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金庸梁小玲)
1.债务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关于公司重组业务中处理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
公告规定了公司债务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如下:
首先,应将非货币资产的债务清算分解为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转移和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债务,以及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该被认可。
其次,如果发生债转股,则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
第三,债务人应根据已付债务清算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收到的债务清算与税项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基础。失利。
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税收处理中的税基概念来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税基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可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负债的税基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计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的金额。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成本是税金计算的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持有企业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税基。 ”
第二,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改组还应遵守有关税收处理的特殊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所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
(4)重组交易的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公司债务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待遇要求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有关股权支付部分的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待遇:
A.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五次纳税中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年份。
B.如果企业经营债转股业务,则暂时不将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与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有关。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