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部分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外,企业工资中的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得超过扣除额,并扣除2.5。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占总工资的百分比扣除和税务部门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按其应税工资的14%扣除。换句话说,如果福利费有盈余,则在进行税收调整之前不能扣除盈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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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影响: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与原始税法相比,新税法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将对六个领域的国内外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允许国内外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新税法从五个方面统一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制度: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各类公司的所得税待遇相同,在公平的税制环境下使国内外公司平等竞争。一个
其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营业场所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汇总后计算出的同一法人的收入和成本降低了企业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并增加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