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司所得税是根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销售预征收的(尽管此时会计不确认收入),因此,第一季度预付的公司所得税包括两部分:
1.获利1000 * 25%= 250万元
2.预收款项2000 * 15%* 25%= 750,000元
总计325万元。
年终:应付企业所得税=(5000-3000)* 25%= 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首先按照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规定的税收毛利率,然后合并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是统一计算并为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开发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
总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人民政府所在地省份的市区和郊区,则不得少于20%;发展项目位于地级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不得少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域的,不少于10%。
参考:国税发[2006] 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