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优惠税政策可用于提取以下六个方面: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由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农业生产者直接指植物。注释中所列动物的种植,收获和饲养,单位收获和农产品的个人销售。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水产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所得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包括农业,林业以及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第三,个人所得税:
1,暂免对青苗的补偿。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是农作物产业的收入范围,也是经济损失。因此,补偿性收入不对获得的年轻农作物补偿费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专门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的个人,其经营项目为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并已征收农业税。对于畜牧业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在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之内,则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的收入和这四个行业的收入分别计算,则适用上述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当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相结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其全部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区将停止征收特种农产品税,征收农业税后,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通知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产品特殊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某些政策问题。 “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产品专项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人农户从事种植,养殖,养殖和渔业,经营项目为农业税(包括农业特殊产品税)和畜牧业税,其取得的“四产业”收入
四,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车辆和船只使用税,主要从事以下方面的税收:运输业务,具体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n(1吨或更少)可免交车辆和船只使用税。对于大于1吨且小于1.5吨的渔船,可根据1吨非机动船的税额计算车辆和船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税单上注明实际有效载荷以进行检查。
五,印花税:
购买和寄售“国务院市场调节食品”协议免征印花税。
六。城市土地使用税:
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信息: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国家必须创新补贴,改革农业支持。政策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基础知识。具有国情和农业条件并适应国际规则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林牧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并针对企业(包括农民性质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该公告明确规定,获得农业部颁发的从事海洋渔业业务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海洋渔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规定,企业购买的农,林,牧,渔产品将在自有或租用的地点进行养殖和育肥,繁殖等,并经历一定的增长周期才能改变它们的生物学形式。这并不是因为与农产品加工的联系大大提高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将其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和育种项目,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农产品的重新种植和育种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需要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该公告还阐明,如果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应分别计算和分别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和优惠金额;如果会计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配法。或其他合理的验证方法。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优惠。这个问题最初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渗透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要点是:对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免征关税;暂时不收取(或递延)国内“网络访问税”。在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达成协议后,1998年,美国作为领先的电子商务国家,与132个WTO成员签署了协议,以至少维持互联网关税地位一年; 1999年,美国还敦促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通过一项协议,将欧盟的零关税状态在欧盟成员国中延长一年
,这要稍逊于欧盟的美国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并于1998年6月发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美国同意对电子商务的关税减免(销售电子数字产品)在网上)。但是,欧盟还强迫美国同意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产品视为服务销售的间接税(VAT),并坚持要求对欧盟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有税)成员国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才刚刚开始。发展中国家一直密切关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并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从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维护民族权利设置了障碍。
II。关于研究和制定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从概念到现实的过渡过程中。根据中国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2亿元。付款方式是在线付款,还有到达付款。交易金额大致相当于两个大型购物中心的年营业额。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对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我们首先应该决定是否同意WTA的一致决定,即豁免在线交易(无形产品)的关税。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它可以免除在线交易(无形产品)的关税吗?您是否继续对有形产品的无形产品征收关税?还是根据欧盟惯例将无形产品视为带有增值税的劳务?还是对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征收预提税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这就要求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国家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工业发展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回应。
2.中国应制定一项针对国内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应该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但是您不应该专注于税收。因此,在
时期,中国不应向仍处于幼稚状态的电子商务征税。在国际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中国的电子商务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国际水平),电子商务征税,高税收成本以及没有技术实现。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具备全面素质的税务团队,既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又了解税务政策。更重要的是,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持法。
从电子商务的特定运营形式和发展进度来看,全球电子商务不会对中国的税收产生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产品,例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频和视频产品等,也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国际电子商务税将持续两到三年。中国应利用这一宝贵时间,加快制定和建立中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优惠政策不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