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税款。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6%,11%,13%和17%。%,优惠税率分别为20%,15%等,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征收不同的税款。同时,增值税是一种过高的价格。
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他们的税收目标不同,没有所谓的“重复”之类的东西。
1。关于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应税收入等于收入减去支出,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利润概念相同。因此,收入(利润)越多,支付的税款就越多;没有收入(利润),也就是损失,无需纳税。当然,由于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确实存在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差异,但就所得税而言,原则上仍属于利润额的征税范围。
2。对于增值税,该税属于流转税类别。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销售,营业额和其他交易征收的税。例如,营业税,产品税等是典型的流转税。它不同于所得税。不论是否获得收入(利润),只要收到收入,就缴纳税款,损益相同。
因为传统的流转税是在交易过程中征收交易额,所以不同生产环节中两种相同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产品A,则从原材料开始需要三个生产过程才能生产最终产品。原料价值为100元。假设每个生产过程的平均价值增加了50元。然后,产品A的最终销售价值应为100 + 50+ 50 + 50 = 250元。假设营业税率为10%,则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支付的税额为:
1)如果这三个过程是由同一制造商完成的,则应交税费= 250 * 10%= 25元;
2)如果第一个过程是由一个制造商完成的,而后两个过程是由另一个制造商完成的,那么前一个制造商应交的税费=(100 + 50)* 10%= 15元,之后制造商应交税金= 250 * 10%= 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税金= 15 + 25 = 40元,比第一种情况多15元(40-25);
3)如果前两个过程是由一个制造商完成的,而最后一个过程是由另一个制造商完成的,那么前一个制造商的应纳税额=(100 + 50 + 50)* 10%= 20元,后者的应纳税额= 250 * 10%= 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纳税额= 20 + 25 = 45元,比第一种情况多20元(45-25);
4)如果三个制造商完成了这三个过程,则他们应缴纳的税额为:(100 + 50)* 10%= 15元,(100 + 50 + 50)* 10%= 20元,(100 + 50 + 50 + 50)* 10%= 25元,则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中应交税金= 15 + 20 + 25 = 60元35元(60-25)。
从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同一产品A,由于生产过程中社会分工的方式不同,导致应纳税额也不同,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额为35元,占最低税额的140%(35/25),是税额的双重征税。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详细,双重征税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样,传统的流转税会对社会分工的详细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流转税具有完全传递的特点,从而导致消费者重复征税的现象。这是给消费者的。不合理。因此,为了消除这种双重征税现象,将传统的交易价值征税改为增值税额征税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出现了增值税征税。对于上面的示例,无论发生哪种社会分工,产品A整个生产过程的税费等于25元。如果您有兴趣,可以尝试自己计算。
但是,对于增值税来说,它仍然是交易金额上的一种税收。该示例中的25元税金实际上是通过产品A 250的最终销售乘以10%的税率得出的,对于中间生产环节,只有“增值部分”未缴纳的“增值部分”应缴税款。因此,在流通过程中仍对交易金额征收增值税,仍属于流转税类别。
因此,增值税是营业额税,所得税是收入税。它们的税收对象不同,税收调整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同。有两个主要区别。没有所谓的“重复征税”。相反,增值税的出现恰恰是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
对于您的补充问题,我认为以上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即: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税种,对于私人而言,彼此之间绝对没有双重征税问题加油站也是如此。
退后一步说,如果重复征税并且税收负担太重,那么实践和理论界将有类似的问题,甚至是批评。此外,国家税以法律形式强制征收。即使存在所谓的“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纳税,这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平的。实际上,只要纳税人的税负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从纳税的本质上讲,就没有“重复纳税”之类的东西。举一个不适当的例子,它就像一个工人同时领取工资和奖金。无论名字是什么,都是对工人的劳动报酬,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请放心,您可以肯定地说,这两种税种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样的。
只需猜测一下,也许您认为税收负担超过了您的期望值。如果是这样,则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执行一些税收计划(请注意,税收计划不需要您“逃避逃税”!),怀疑“重复征税”将无助于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