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公司的整体资产转移意味着企业(以下简称转移企业)无需解散并将其所有业务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至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移企业”)(简称接收企业),接受替代表上企业资本的权益(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的全部或独立分支机构购买股份它的商业活动。原则上,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分解为以公允价值出售的所有资产,并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两个经济业务的投资以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按规定确认。
如果企业接受了企业整体资产转移交易的总交换量,则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金额”)不包括在接受的总金额之内企业权益不高于实缴权益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为2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转让企业可以暂时不计算和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转让企业与接收企业不在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核实。
转让企业获取接受企业股权的成本应根据其最初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而不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金和成本应根据其在转让企业中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不得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发生企业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9号)尚未确认从资产转让中获得的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整体置换,重组业务的合并和分立的企业,以及获得溢价或非溢价的企业。股本付款应转移已转移或处置资产所含溢价或非权益支付所对应的增加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发生企业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不临时确认资产转让或对损失的全部资产进行重组,可以根据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接受企业收取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成本,而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4)企业出于合并目的回购了公司的股票。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它也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东转让的资产,上市公司的改革)。公司股权分配在此过程中,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新的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的企业股权,下同),其中合同和协议约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并已在会计中完成如果实际处理,则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以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则意味着该事项属于企业对股东权益投资的正常接受。因此,分配方不能视为收入所得税,资产的税基应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提款方应当确认其收入,并根据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接受从股东处转让的资产,则视为收益,应计入公允价值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改组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适用相同或居民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基于帐面净值)直接由同一多个居民公司的100%直接控制。有合理业务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在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情况如果所转让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资产剥离公司和资产剥离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选择特殊税收处理:1。没有一家进入企业确认收入。2.被转让方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3.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按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或资产“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的确定”是指被转让方企业取得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确定的。 ;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这意味着,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转移资产的原始税额为基础计算。。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将设备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则合同或协议规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准备金)并且已经在会计中进行了实际处理,则可以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如果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如果您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则贷方会根据原始帐面净值确认税基和折旧扣除额。此处的原始账面净值不是指会计账簿中反映的净值。应在原始税额计算的基础上确定。
企业的整体资产转移,也称为整体资产投资,实际上是企业的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其全部净资产投资交换为权益或部分非权益的行为。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投资后,企业从原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变为投资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无需解散其所有业务活动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替换该表以接受该企业资本的权益,包括由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的股份。所有业务活动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股票。由于这是企业的资产投资活动,因此,其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应缴纳营业税,而动产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投资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企业,可能无法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作为股权。 ,投资者的利润将被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资产转让增值,则有免税整体资产转移和应税整体资产转移两种情况。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原则上,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出售所有资产,并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两家经济企业的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以及该资产。根据规定计算并确认转账得失如果企业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交易支付的汇兑金额,现金,有价证券及除接受的企业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权益的面值(或公平)对于20%的资产,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转让企业不得暂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在上述总体资产转让中,如果转让方除获得股权外还获得其他非股权付款,则该金额被视为部分资产的出售,因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与法规。
企业的整体股权转让是指将企业股东持有的所有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实际上,这是转让股权的行为。对于这种类型的股权转让,由于公司资产所有权没有变化,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需缴纳所得税。对于单位法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有必要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 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收益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务和其他财产的转让中取得的收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其他财产。
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是指企业所有者以一定价格转让企业的资产,债务和劳动力的行为。实际上,这是企业所有产权的转让。因此,只有企业所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价格不仅由资产的价值决定。对于此类转移,根据税法,不需要流转税,但需要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提供应税服务转移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行为。公司财产的转让是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让。转让价格不仅由资产的价值决定,而且与房地产销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完全不同。因此,企业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420号》《关于不转让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规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商品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所有产权的转移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力的整体转移。因此,涉及企业全部产权转让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与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规定,纳税人的净收益为产权转让期间的产权转让损失应当包括在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国有资产和产权所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