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有法律和真实证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公司的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外贸公司不是中介公司,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公司产生了处理费。以及与生产和运营有关的佣金费用,不得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极限的零件;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除外)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内陆”):(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