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税前予以抵扣。但是,企业收取的合同损害赔偿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1.根据增值税条例中对超额费用的定义,销售人员支付的违约金既不是超额费用,也不是流转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默认付款不需要获取发票。接收方提供的法律合理依据可用来证明和判断补偿法的真实存在,并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具体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或调解,仲裁机构的裁决,双方签署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协议,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收款人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产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当时扣除。 ”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活动,除费用外,费用,税金和损失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
4.因此,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合同损害赔偿,可以扣除税前的合理费用。
原因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清单”中填写了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的说明。第19行:第1列“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在当期损益中没收的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的会计计算,不包括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3.根据上述文件,企业应对罚款产生的业务和罚款进行详细的判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罚款,主要基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大的合法性和强制性,例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不可抵扣,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4.另一种是主要基于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的经营罚款,以惩罚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违约行为,例如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这样的罚款是可扣除的,不需要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增加。
5.也就是说,该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