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 ,但最大销售额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5‰。
假设一家企业在2009年的销售(业务)收入为25亿元人民币,而当年该企业的实际招待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调整额的计算步骤为:商务招待费减免标准= 25 000×0.5%= 125000元;实际发生额的60%= 120×60%= 72万元,未扣除标准,因此应扣除实际金额的6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20-72 = 48万元
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按其发生额的60%和年销售额(企业)的5‰中的较低者缴纳。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该行业获得的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即,商务娱乐费用应满足“实际发生”,“与获得的收入有关”和“合理”的三个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商务娱乐活动的税前扣除额:
1.合理使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了两方面的限制,即允许的商务招待金额仅为税前支出的60%,最大金额不得超过5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在限制范围内实现全部支出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调整呢?应该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将企业在当期获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置为x,并且将当期的商业娱乐费用设置为y,则当60%y = 5‰x时,存在y关系= 8.3‰x。即,当企业的商务招待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税前的商务招待扣除额最大。
其次,税前扣除必须是真实合理的
可以在税前扣除商业娱乐活动,并且必须有足够有效的账单和材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企业支付的商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正常且必要的。此外,企业当期支付的商务招待费应与当期交易额一致,否则有潜在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