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的余额,合理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受让人是扣缴义务人,应在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票;
(3)当发行人进行新股的首次公开发行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通过公开发售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
(4)股份由司法或行政机关强行转让;
(5)股权或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外国投资;
(六)股本补偿;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第4条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转移收入”。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为股权转让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代扣代缴代理人应当在签订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股权转让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公司的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并使他人能够获得股权。股权转让是产权的变更。股权转让后,根据股东身份将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获得股东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转让的时间,即受让人有空位时的股东身份。
公司是资本联盟的产物。资本的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维护资本流通的自由和安全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除股东以外不涉及第三方。对于重视人为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改变,因此每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很少限制内部资本的转移,并且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就转让达成协议,并可以建立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份相互转让”。仅在最后一段中,此条款没有其他限制。公司章程有其他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的,其规定应当赋予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并可以订立章程。对外转让,因为它将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并改变股东的原有结构,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是人为融合的重要因素,对外转让股权受到严格限制。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除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应由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批准”,这与原来的《公司法》不同。原始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由公司进行”。一半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份的股东被排除在表决权之外,这样的规定更加合理。但是,原始的《公司法》仅具有这一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没有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的借口不知道股东希望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承认他们知道此事但尚未做出决定,则既不同意也不反对,而是延迟并等待股权转让是无限期的。在某些方面,这实际上限制了股权转让。有鉴于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程序上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书面通知;如果答复被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已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则应视为已转让。该条款规定,如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收到答复,则将产生默认约定转让的法律效力,这将使想要转让的股东受益。股权不会落入“破烂”的境地,但这是“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是关键环节,希望转让股权的股东您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收到您所提供的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并且有效地确定了交割日期,否则其他含义将毫无意义。因为打算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所以我也不知道,即使他实际上收到了通知,他也知道。因为在我们国家大力倡导廉正的国家中,这种事情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因此,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使用公证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用公证的证据确定“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这一关键是最佳选择。公证证据的有效性是公证的三种法律效力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律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由人民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股权转让通知书的证据,并由公证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