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房东的税收处理摘要(转租房地产)目前,转租房地产非常普遍,正如该国大力推动住房租赁市场一样,未来的租赁或转租市场将进一步升温,现在将转租“)至为了避免税收风险,整理出与税收有关的处理方法,供您参考,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资产租赁给第三方的行为;当第二个房东是企业时,发生转租时,它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处理:1。房地产增值税转租也是获取房地产的一种方式,在热点中有待进一步阐明。问答(1)关于全面开展税费改革试点改革和征税总批注的通知【2016】 71号根据水税那边函【2016】 71号《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公告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购得的房地产(以下简称出租房地产),适用本办法。收购的房地产包括以各种形式收购的房地产,例如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自建和减免债务。 “纳税人第二次转租而自己没有获得房地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如何对转租房地产交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确定了纳税人租用房地产的情况。 。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租的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法;在5月1日之后转租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则不能选择简单的税法摘要:根据上述文件,可以转租房地产纳税人被视为“租赁房地产”,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选择采用简单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税率,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财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改革后的税收(财税【2016】 43号)物业税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在某些省份,实行营改制的情况有所增加:【安徽国税】简单征税适用于旧项目的转租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出租的不动产出租,并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方法。纳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出租的房地产转租,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方式;那些将5月1日之后租用的房地产转租的人不能选择简单的征税方法。 【四川国税】房屋分租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16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购得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适用本办法。收购的房地产包括以各种形式收购的房地产,例如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自建和减免债务。因此,转租房屋须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增值税应根据房地产租金支付。 [大连国税]房地产的转租是否视为自己的房屋,并采用简单的税法。记录可以基于原始租赁合同吗?答:4月30日之前租赁的房地产是一个老项目,可以采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原始租赁合同被用作备案的基础。 【大连国税】企业将转租的租赁房地产(在营改前取得)转租,转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之后。您能否根据旧项目选择简单的代收方式?答:4月30日之前租用的房地产被认为是旧项目,可以采用简单的税收方法。 【河北省国税】是否允许转租房地产选择简易税收方法的问题答案:应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转租房地产选择简易税收。根据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旧租赁合同,转租所收取的租金被视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获得的房地产租赁,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例如:M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向A公司租赁房地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房地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为3年,于12月到期2017年31月。在旧租赁合同到期之前,M公司为转租房地产而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分租房是否适用于国家行政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形式出租其取得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适用本办法。收购的房地产包括以各种形式收购的房地产,例如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自建和减免债务。分租房屋属于纳税人,他们出租以租赁方式获得的房地产。 2016年第16号行政总署公告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应根据房地产租金支付。 【江西国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出租其所购房地产,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并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该证书什么时候获得?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划分纳税人购置房地产的“购置”时间。在总局澄清之前,应根据以下原则临时掌握:(一)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或减免债务,以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为准。 (二)纳税人出租或者转让自建房地产,建设项目许可证规定的开始日期为自购买房地产之日起。 (3)房地产分租,房地产的“购置”时间以签订前一份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准,即:在2016年4月30日前分租的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方法征税;如果您将5月1日之后租借的房地产转租,则无法选择简单的税法。 【江西国税】纳税人是否在转租房地产,是否被视为“房地产收购”?答:根据《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收购的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以自建和债务减免等多种形式获得的房地产。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视为“取得房地产”。 【江西国税】如何定义所谓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划分纳税人购置房地产的“购置”时间。在总局澄清之前,将根据以下原则暂时予以掌握:(一)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或减免债务购置时间为不动产变更之日。 (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房地产,建设项目许可证或《建筑合同》中注明的建设开始日期为取得房地产的时间。 (3)房地产分租,房地产的“购置”时间根据前一份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赁的房地产分租;没有简单的收税方法。 【福建国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将出租房地产。原始租赁合同在试点改革之前签订。转租业务可以采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吗?答:一般纳税人的租约是在营改期试点改革之前的日期签署的,转租业务可以选择简单的纳税计算方法。 【福建国税】我公司将从部队租用的财产中转租,可以享受增值税豁免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年第36号)附件3转换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对增值税的征收:“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33)空置房地产的军事租金收入……。六,除规定的时限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增值税试点之日前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了营业税税优惠,则在限期内享受剩余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按照这些规定,“因此,文件中规定的免税额仅适用于军队空置的房地产租赁所得。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置的房地产选择适用的简单税率计算方法,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那些在4月30日之前“租入”房地产以进行转租业务,并“获得政府部门许可证”以进行公共道路停车业务的人,是否是“收购”,并采用简化的征税方法?答:《国家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明确规定,所取得的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股份,自我建设和债务减免以各种形式收购的房地产。这里的收购包括各种形式的收购,例如“租赁”和“获得政府部门章程”。 【厦门国税】房地产公司先出租房地产再转租,如果物业公司转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赁的房地产,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 【海南国税】关于转租房地产如何纳税的问题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确定纳税人出租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出租的房地产转租,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方式;那些将5月1日之后租用的房地产转租的人不能选择简单的征税方法。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的权利。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形资产收益。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文第1条,关于确认租金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确定的租金确认日确认。交易合同或协议。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按《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能在此期间,分期付款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营业所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数年,且租金是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的,则在租赁期间分期平均分期计入有关年收入。期。摘要:通常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根据承租人在合同中应支付的租金日期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将其在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3。财产税关于从转租获得的租金收入是否要缴纳财产税,目前,该国基本相同,不征收财产税,但某些地区仍存在差异的规定。 1。基本法律要求:根据《中华民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物业税由产权人缴纳。由于临时法规仅规定财产税是财产税纳税人,而转租代理人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因此仅具有使用权,因此,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分租方支付房地产税。 2。本地执行口径:主要有两个执行口径,一个不征税,另一个是征税。但是,吉林省土地税目前对房屋转租实行差别税,并列出了全国部分省份的实施口径。税收地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吉地水发〔2006〕42号)第二条:待转租的,根据缴纳租金后的租金收入余额计算房地产税的缴纳额。“非税区: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调整土地征收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房地产税(浙税函【2002】 257号)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房屋的重新出租不征收房地产税。”根据《安徽省个人租赁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6〕146号)第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人为纳税人。如果将租赁房屋交出然后再出租,转租将不收取房地产税。” 《财产税公告》(琼地水函【2006】 29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税应当由财产所有人缴纳。如果承租人先租用该物业然后再转租,则该分租所有者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因此,对转租获得的房地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地产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分包出租房地产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苏底水发【 【1999】第087号第1条第(4)款:“对于转租物业,转租人应根据转租收入与租赁租金之间的差额缴纳财产税。”根据《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第282号)第3条规定:“对于承租人转租的财产,转租人应在扣除转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根据转租人获得的收入余额缴纳财产税。但从2013年开始,从10月14日起,转租将不征收房地产税。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征收转租房屋收入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甘地水发【2008】 95号):“房地产税由财产所有人缴纳,因此,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地产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转租物业租金收入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的规定( Edi Shui Fa 【2008】 97号):物业税与流转税不同,根据规定,物业的所有人或托管人应为纳税人;对于租赁物业,应由物业所有者或托管人支付根据租金收入征税人们租用要出租的房地产的问题是根据所收租金与所付租金之间的差额收取房地产税。在询问国家税务总局之后,明确如下:从发布之日(2008年5月6日)起,将不再征收房产税。 “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印发通知书》(云水字字【1987】 14号)第六条:“房客缴纳的物业税将由承租人再次转让。通过租用他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将不再缴纳房地产税。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租金代收不动产税问题的通知》(粤水发〔1990〕432号)规定:《财产税条例》规定: “由物业所有人缴纳财产税”,分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物业税。“关于税收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水罕) 【2006】第149号)第3条规定:“从转售的房屋中获得的租金收入无需缴纳财产税。”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不改变租赁房屋的租金收入。须缴纳房地产税。”摘要:大多数税务机关仍然认为不征收房地产税。过去,少数税务机关曾经对这种差异征税,但后来一些税务局(如山东地方税务局和江苏地方税务局)更改了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二条,物业税由财产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因此对通过转租获得的转租收入不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转租,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率表的规定,物业租赁合同是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贴花的。 (提示:如果将价格和税收分开,则可以将合同附加为免税金额。实际上,尽管总局已经澄清了上述执行口径,但在某些地区,尽管企业合同的价格和税收分开并签字,但未按照此具体执行方式执行,请事先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并确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视频会议涉及该政策的口径。四,根据印花税计算:这次,两部委在《通知》中没有发出通知。对印花税计算依据的问题。主要在营改增之前,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并且没有改变。各地的执行口径仍符合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注明的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开列示的,应根据合同金额(不含增值税)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未单独说明金额,则以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兴〔1997〕321号)第8条,关于计税依据,(一)新税制之后海关银行,一些买卖合同包含增值税。对于此类合同,如果可以明确划分价格和税额,则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为贴花;如果划分不清楚,则整个合同金额为贴花。第五,应按照备案时的原始合同,及时对征税简单的企业备案风险点。税务机关仍然可以针对恶意使用转租来征收税收行为,以避免房地产税。应就差额征收财产税的地区,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以开展经营活动,以免因多交或少交税款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风险。在不允许将印花税与价格税分开的地区,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与作业进行沟通并确认其实施,以避免因多缴或少缴税款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风险。湖北省十大税收代理公司,全国近万家企业的税收筹划师,提供工商税收,合理避税,税收咨询等综合服务。有关税务筹划的专业服务,请找到公司。 (Servis商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