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Lei Lei这个图表,我主要想强调一下,然后说出来,是一个大话题,所以我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回答“以专有财产的形式留下的保险”。以下讲座包括避税和免债。 《公司法》规定,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均要求业主承担无限责任,还债范围包括业主的私有财产。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不在债务追偿范围之内,资本账户不会因债务纠纷而困扰。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 (债务》继承)《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收入权》债权)是的,一位朋友提醒我们“使用台湾的可能不合适,因为我们大陆和台湾的保险仍然不一样。”的确,最大的不同是,目前我们中国没有遗产税…………2,作者:王先生知道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一种商业保险的消费行为,是在保险公司收到国家保费之后增值税,这笔税是谁出来的?您不是客户吗,是因为股东们表现出对您征税的同情心吗?您对此段有疑问。很少有律师愿意花时间研究保险受益人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3,作者:张俊杰保险和个人税收问题,这是国外非常重要的实际问题,但是在国内由于税收规则广泛,税务部门的执行权广泛且缺乏司法审查的约束,使得目前的保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购置税效果(尤其是对被保险人的个人征税),至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如@雷磊所述,由于保险费(特别是受益人的死亡保险基金)不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此不受《继承法》第33条的限制,并且不需要受益人承担死者留下的债务和税款。此外,避税的效果还没有在我的个人实践中清楚地反映出来。至于遗产税,因为它尚未在中国征收,因此在某些销售中只能算是头,而不是实际情况。但是,最近有许多报道称,个人税递延退休金保险将在某些地区试行,并且该产品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支付。由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和收取保险金时处于不同的人生阶段,因此他们的边际税率有很大不同,并且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可能取决于上海这些试点城市最终引入的条款。材质:纸箱文章OK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