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内部单位的性质
在新兴的农业企业中,仅依靠农产品销售的人并不多,其中大部分是在农产品销售后进行加工的。这种情况在农业企业内部造成了许多不同的部门。为了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农业企业应将这些内部单位的性质描述为独立的会计子公司或子公司。
[示例]甲公司是一家农业企业,主要从事面粉。该公司有两个单位,一个农场和一个面粉加工厂。该农场主要从事小麦种植,面粉加工厂主要从事小麦加工。2007年,A公司实现面粉1000万元(不含税)。如果农场和面粉厂均为公司A的内部单位,则公司A的应纳税额为:增值税= 1000×17%= 170万元(这里忽略了公司A的进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170×(7%+ 3%)= 17万元。A公司缴纳的税款为187万元(此处忽略其他税种)。
如果农场和面粉加工厂已经建立了独立的会计实体,则公司A将组成一个集团公司。该农场以4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所有小麦卖给了面粉厂。在这种情况下,农场是自产自销的未经加工的小麦,符合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条件,并且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应纳税额为0。当面粉厂购买农用小麦时可以预提进项税的13%。面粉厂应交增值税:1000×17%-450×13%= 111.5万元。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111.5×(7%+ 3%)= 11.15。(此处忽略其他税项。)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支付的税款为人民币122.65万元。与农场和面粉厂没有独立核算的情况相比,在农场和面粉厂有独立核算后,甲公司缴纳的税款不到645,500元人民币。
第二,合理选择采购目标
当农业企业选择购买农产品时,大多数人认为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可以获取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因此,在选择采购目标时,他们通常是纳税人。实际上,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购买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免税农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率已从10%提高到13%。因此,农业企业选择采购目标时,直接选择从农产品生产者那里采购,具有比一般纳税人更大的税收优惠。
23.力争成为一般纳税人
农业企业,尤其是刚刚成立的农业企业,通常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以节省人员管理成本和其他相关管理成本。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可以比普通纳税人节省很多开支,但是从税收负担上看,小规模纳税人要比普通纳税人高得多。
[示例] C公司是一家粮油加工企业。 C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假设C公司全年实现增加值10万元。对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全年需要缴纳6.6万元的税款。(100×6%+ 100×6%×(7%+ 3%)= 6.6,仅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此处忽略其他税)。但是,如果丙公司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那么丙公司全年只需要缴纳18700元的税款。(10×17%+ 10×17%×(7%+ 3%)= 1.87,仅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此处忽略其他税种)以上是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约束,否则不能扣除且要全额征税。)
在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C公司应少交纳4.73元(6.6-1.87 = 4.73)元的税。
OF:列风吕
允许一般纳税人从购买免税农产品中扣除进项税:一种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规定的税额计算;另一种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规定的税额计算。另一个是海关纳税证明中规定的税额;第三是基于普通发票计算免赔额;第四种基于购买者(纳税人)签发的购买证明,即购买发票中指定的金额。在前三种情况下,相关法规相对清晰且易于实施,而在第四种情况下,相关法规相对分散且前后不一致,因此难以实施。因此,有必要弄清申请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的前提条件。
1.必须是免税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购买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购买价和10%(注:自1月起2002年1月1日13%,财税[2002] 12号)扣除率计算。该规定非常明确。仅免税农产品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并非所有农产品都可以扣除。
这里的“免税农产品”仅是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所列的第一项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产品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什么是免增值税农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说明》的通知》执行。 。允许扣除的免税农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产品。
2.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所列的免税项目第(a)项,只有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是免税农产品。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开具免税农产品,购买发票要自行扣除进项税,进项税必须由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而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农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3.采购发票必须依法获得并适当使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但未按照规定获得和维护增值税抵扣证明,或者未指定增值税抵扣证明符合规定。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3条第3款所述的购买价格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免税产品而向农业生产者支付的价格农产品并按照规定收集。农业特种产品税代缴。前款所称价格,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购买证书上注明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十三,问答环节: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购买废料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购货证明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置证明,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或者保存的,其购买的农产品和废料不包括在其中。进项税额抵免。因此,一般纳税人为购买免税农产品而签发的购买凭证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数字序列完成的项目完整,内容真实,笔迹清晰,全部被复制或打印一次,内容完全相同,并且在发票链接上盖有单位的财务图章或发票专用图章。扣除链接。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购买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购货发票,并正确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
24.必须检入库存或已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2条:(1)工业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包括支付给境外购买商品的运输费用)必须货物进入收入库后,可以申报进项税减免。对于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进入收入池的商品,进项税额不能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2)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为外包商品支付的运输费用)时,必须在购买商品后支付进项税额。如果付款尚未支付或尚未签发或接受商业票据,则进项税它不能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
免税农产品属于上述法规中的“商品”类别。根据上述规定,购买属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免税农产品的,必须核对收入池;属于商业企业的企业必须支付购买价格。
应特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1)(3),其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并支付交通费用。支付的单位必须与发放扣除凭证的销售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以便能够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否则不允许扣除。
25.有必要改善会计并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首先,他们必须改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会计至少应按照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增值税会计规定》执行。该条例有三项具体内容:设置“应付增值税”详细信息及其“进项税”等小标题;二是进行真实的会计处理;第三是如实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其次,有必要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例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采购发票扣除额和进项税报表。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普通纳税人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就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