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贷款避税,背靠背合同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20-05-2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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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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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宏,王睿律师,四川赞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睿睿律师事务所民用和商事团队一起工作,我们在日常审查业务合同时,经常遇到付款条件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否则合同优先三方付款是该合同的付款条款中的一个条款,我们通常将其称为“背对背”条款。背对背条款最常见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但近年来,建筑工程合同不仅仅涉及合同,而且涉及各种类型的合同,例如销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背对背合同通常包括三个方,两个合同,一个方是“所有者”,通常是最终用户,另一方是总承包商,而与所有者直接有合同关系的一方,以及最后一方是分包商,即总承包商。与承包商的业务有一部分的一方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通常,背对背条款将出现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少量出现在所有者,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三方合同中。背对背条款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表示,但可以概括为两层:第一层是指总承包商在业主支付总承包商的前提下向分包商付款,而第二层意味着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总承包商一般会同意分包合同。当事人的付款进度与所有者向总承包商的付款进度同步;第二层意味着业主延迟付款或不付款,总承包商的付款可以相应地延迟或拒绝。坦率地说,总承包商只有在从业主那里收到付款后才有义务向分包商付款。总承包商尚未收到所有者的付款,分包商无权要求付款。实际上,从设置此类条款的角度来看,合同的付款义务总承包商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或允许分包商分担风险以降低合同风险。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由于所有者的欠款,总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失败,通常导致总承包商未能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全额费用。因此,背对背条款已成为总承包商常见的规避风险的方法。某些现实的合理性,但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分包商的收款风险,并可能滋生偏离诚信和恶意欠款的事件。因此,学术界和实践界都对背对背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原则存有争议。我们将尝试为每个人提供一些想法,以了解背对背条款背后的法律风险。我们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背靠背”条款的相关规定,
无论如何,但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似乎很难找到适用和解释的适当依据。目前,我们将“背对背”子句视为条件子句。那么,什么是“条件条款”?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5条和《民法通则》第158条,所谓的“有条件的”是指当事双方不确定未来的情况,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某事实的发生被视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就“背对背”条款而言,所有者是否付款是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条件,条件是总承包商应承担向分包商付款的义务,否则,未确定付款义务。从法院的主流观点来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态度基本上得到认可,但前提是《合同法》第52条没有无效。但是,“背对背”条款是有效的,这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援引该条款作为对拒绝付款的辩护,最终将得到法院的支持。总承包商认为“背对背”条款被视为拒绝付款的“避风港”,这种想法是极端的。我们总结了以下四个法院不支持的“背对背”协议:首先,如果分包合同的背对背条款中没有明确的付款期限协议,则适用第61条《合同法》尚不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应当适用(四)项,“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背对背”条款中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付款条件未能满足辩护方的付款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期限,而是表示为“双方的结算期限和条件取决于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协议”,应将其视为作为不清楚的付款期协议。第二,背对背条款与合同的其他特殊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应以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并根据特殊条款执行的方式来解释。如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规定“项目资金的申请应由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现场代表和建造者的代表确认,承包商的内部付款审查并要求承包商内部付款。审核通过且承包商在相应节点上从建筑商处收到项目付款后,将其支付给承包商,但与此同时,在“完成结算”部分中,同意“承包商不会在28天内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信息,并说明未能为项目完成支付结算价格的理由,
并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分包商现在提倡付款的结算,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同意“工程付款”的付款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付款后支付,从表达本文针对的是进度付款,不是项目结算付款,双方还约定了特殊条款的完工结算付款,因此,总承包商收到承包商的项目结算付款的原因第三,有关工程已经完成并被接受,但由于总承包商拖延了清算或疏忽行使其应有的债权,这使分包商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付款。分包商应要求总承包商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并予以支持。 e,案件涉及的项目已经完成,验收合格,项目的保修期已到。总承包商仍然声称,在项目完成多年后,项目价格审查尚未完成。它尚未与所有者达成和解,但尚未提交相关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它主动向所有者索赔。因此,法院认为,总承包商拒绝按照“背对背”条款付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总承包商应负责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和解证明,以及业主付款的事实。总承包商还应证明其主动向业主索赔。主张债权的行为不仅限于一般债权。如果所有者的付款期较长,那么总承包商只能收取一般款项,而无需提起诉讼或仲裁。可以视为忽略了应有要求的行使。第四,分包项目已经完成并被接受,总承包商已经收到的款项远远超过了分包项目,除非分包合同有明确规定或收到的款项是指定项目,并且总承包商不得拒绝付款理由是整个项目尚未完成或尚未解决。尽管我们只列出了法院不同意的四种“背对背”条款,但显然很难对实际合同条款进行复杂的分析。通常,是否可以使用“背对背”条款作为总承包商针对分包商的付款请求的有效辩护,不是简单的“可以”还是“不能”,可以总结为不同的情况案件也有所不同,其辩护的建立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根据每个法院的典型判例,我们仍然可以总结一些相关经验。对于总承包商而言,诚信是第一位要承担的原则,有必要“背对背”。“该条款的初衷是分担风险,而不是避免恶意欠债,因此只有在所有者确实有未付款的情况,可以使用背对背条款作为辩护。
其次,应特别注意背对背条款的表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由于协议不明确,可能无法建立辩护。最后,它也特别容易被忽略。必须主动向所有者索赔,并保留追索证据。如果多次催款失败,则有必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仍有一些人被认为在索偿风险方面疏忽大意。对于分包商,当他们在合同中看到“背对背”条款或类似条款时,必须保持警惕。如果可以协商,最好不要保留这些条款。如果无法避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充分理解其含义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协助合同审查。例如,当分包商仅将项目的一部分转包时,“背对背”子句是否将付款条件扩展到整个项目,例如,如果付款条件设置为“总承包商应完成检查并接受整个项目,然后所有者支付所有项目付款”,然后支付该项目的分包商。 “只有充分理解条款中的条款并评估风险,才可以制定和谈判条款以规避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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