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岸空壳公司不需要“渗透”,那么从事CRS反避税的意义何在?根据CRS,一些朋友坚持认为他的离岸公司是活跃的非金融实体,不需要受到CRS的渗透或影响。因此,本文讨论了在CRS下如何处理离岸空壳公司。 1。首先了解什么是离岸贸易公司。我看到互联网上有很多人讨论在CRS下如何处理离岸贸易公司或外贸公司。人们普遍感到有些人不完全了解离岸公司的概念。什么是离岸公司?实际上,国家法律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是,从商业惯例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在离岸避税天堂注册的公司(例如英国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泽西岛)都是离岸公司。所谓离岸公司通常指在离岸避税天堂注册但未在当地进行实际业务活动的公司,因为这些空壳公司通常只需要向当地政府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印花税,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缴纳所得税,遗产税或资本利得税。中国人出于各种目的前往离岸避税天堂成立公司,一些人为了在海外红筹股上市,一些人为了避开中国的外汇管制以促进海外投资和合并,还有一些人将其国内公司名称听起来“更外国”,无论如何有多种用途。但是从离岸贸易公司的角度来看,科林个人认为更多的原因是逃避税收和外汇监管,因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人通过离岸公司与外国方签订合同,并通过离岸公司收取付款。 ,然后离岸公司的控制人自由地将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投资或购房等,中国税务机关很难查明,也就不会有外汇管制问题或担心他们的离开。岸公司的信息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 2。意见认为,不要以为CRS下的任何公司都具有金融机构(或实体)或非金融机构(包括主动非金融机构和被动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分类。金融机构将对具有不同身份的账户持有人进行不同对待。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并在A国(一家离岸避税天堂)设立了XYZ公司(假设XYZ仅构成A国的税务居民)。 XYZ公司在B国的银行中拥有一个金融帐户。假设中国与A国和B国已根据CRS达成了信息交换协议。无需“渗透” XYZ来找到其实际控制者,这意味着银行B仅需要从XYZ获得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而无需任何其他操作。 2)如果XYZ公司是活跃的非金融实体:XYZ公司需要向B国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即A国),那么此时B国银行将进行声明并间接将XYZ公司的信息传递给A国政府。 3)如果XYZ公司是被动的非金融实体:XYZ公司需要向B国银行声明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国家/地区,还需要在以下位置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小姐的信息:这次,XYZ公司和李小姐的信息将被传递给A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从上面可以看出,XYZ公司分为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和消极的非金融机构与是否公开李小姐的信息有关,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确定离岸公司是否是一家非金融机构。积极或消极的非金融公司机制。关于确定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和消极的非金融机构,科林在“ FATCA / CRS”中的积极非金融机构“从W-8-BEN-E形式开始”和“在FATCA和CRS中为负” -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Institution)已经讨论过,在此不再赘述,但是我们需要提醒大家,非金融机构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不仅是在看公司名称,也不是在看公司名称。实际上,经合组织的CRS法律规则并未定义消极的非金融实体(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定义消极的非金融实体的国家),并且仅清楚地定义了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其他所有属于主动非金融实体的非金融机构都被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也就是说,需要对其进行“渗透”以识别其实际控制人。 CRS下有八个活跃的非金融实体。最常见的类别是查看非金融机构的收入和资产水平。它的要求有两个要点(必须同时满足):a)过去一年获得的负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等不属于有效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少于总收入的50% b)过去一年所持有资产的50%以下会产生负收入。它持有的所有资产都是银行存款,这意味着公司100%的资产将产生负收入(存款利息),因此无论您用什么名字命名和如何解释,都很难满足项目b ) 以上。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需要考虑其营业收入的问题。它可以直接排除被分类为肯定的非金融实体的可能性,但是需要将其视为被动的非金融实体,并且需要“渗透”以识别其实际控制人。 3。需要一些基本的税收常识CRS的目的是结束离岸公司的保密性,并将其实际控制人和隐藏在离岸场所中的资产的信息暴露给其纳税居民所在国家的政府,以实现税收透明度目的。如果将离岸贸易公司归类为活跃的非金融机构,那么大张旗鼓地实施CRS的意义何在!我们不妨举个例子说明一下:1)李小姐拥有两家公司,即A公司和B公司。这两家公司都在不列颠泽西岛注册,并且都从事塑料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2)A公司在泽西岛本地有大量业务,办事处地址和20名员工,其所有收入均来自泽西岛的活跃业务。 3)公司B是一家空壳公司。泽西岛没有实体机构,没有办公地址和员工,主要目的是为李小姐在中国提供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海外签约并使用泽西岛付款。岛上避税天堂的优势在于逃避国内税收和外汇管制。 3)A公司和B公司在新加坡的银行都有100万美元。根据CRS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提交给新加坡银行的自我声明文件中分别声明其根据CRS的身份。因此很明显,CRS对公司A和公司B的区别对待。根据CRS规定,A公司不是空壳公司,因为它在泽西岛有实际业务,通常被归类为活跃的非金融机构新加坡银行。只需向泽西岛政府报告并交换A公司的信息。但是,如果B公司的空壳公司也可以归类为活跃的非金融实体,那么B公司的信息只会像A公司一样传递给泽西岛政府,并且不会被“渗透”,李小姐不会了解居住国(中国)。如果是这样的话,因为这种实际上不在泽西岛本地运营的离岸空壳公司不需要在泽西岛缴纳所得税,而中国税务机关才真正关心李小姐B公司的资产!显然,平等对待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不合理的。一个是有实际业务的公司,另一个是专门为逃税而成立的公司。被动非金融实体的CRS“渗透”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实现这些离岸空壳公司账户信息的透明性,以通过隐藏资产来打击逃税行为。可以用来注册香港海外公司以开立避税账户。最后,我将向您解释以上内容纯粹是法律和理论上的讨论,并不代表各种金融机构的实际运作,也不构成任何税收建议。在实施CRS的初期,许多金融机构仍处于探索和初步实施CRS合规性的阶段,尤其是在某些仅在CRS下交换了18个帐户信息的国家(如中国,新加坡和香港)今年。该机构的前台或客户经理中有一些不合规的操作。请与金融机构的合规部门联系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