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众多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1.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统一法和移动统一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可以减少公司期末存货的资本,从而可以提高该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减少所得税;否则,如果价格继续下跌。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可以减少期末公司库存成本,减少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公司税的目的。所得税(递延)。当价格波动时,可以采用加权统一法或移动统一法,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均衡,避免高估利润,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了LIFO方法的使用,即仅在企业使用存货的实物过程时才进行。与LIFO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连续上涨的情况下,仅当企业使用的库存的物理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方法。当价格持续下跌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价格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统一法或移动统一法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在低价易耗品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库存。其定价方法与一般库存不同。国家税法规定,作为低价值消耗品,它们不能用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和器具,可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一次性摊销是指收到时的低价值易耗品成本的一次性摊销;摊销是指将部分资本在使用时进行摊销,然后将剩余的资本在以后期间摊销。我们可以看到,与摊销方法相比,一次性摊销在前期成本较高,而在后期则较少,这使得企业在前期缴纳的税额较少,而在后期缴纳的税额较高。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二,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延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主要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延迟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在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中,分期付款和销售产品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收集日期作为收货确认时间,而订单销售和分期预付款销售在交货时进行确认,并且产品是在委托的基础上进行委托的。当受托人发回寄售清单时,确认销售。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来延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公司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安全地收回企业的收入。
此外,对于在年底附近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来计划税收,延迟确认收入,并推迟当期收入。一年到第二年。例如,对于分期销售产品,可以约定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下一年。
综上所述,这两项措施确实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无息贷款,但是在支出方面,我们还应动脑筋,节省税费,例如咨询费和运输发票。商业娱乐费直接以订购,用户安装费和运输的形式直接支付给用户,而无需发出增值税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努力加强学习,具有创新精神,做好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