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对具有避税天堂的关联方交易进行调查?是否应该对具有避税天堂的关联方交易进行调查?居民企业很容易与位于避税天堂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这很容易成为税务局转让定价调查的潜在目标。能源用于长时间反复的咨询。但是,与避税天堂的关联交易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有必要进行案件调查需要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作者曾经帮助与避税天堂中的关联方打交道的纳税人向税务局证明避税没有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并避免了正式提起调查。案例简介国内公司A曾经直接向位于第三国的集团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后来,它改变为向位于开曼群岛的关联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开曼公司随后将其100%的控股母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分配利润,控股母公司在香港上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位于第三国的集团公司。也许是因为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敏感地区,所以税务局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这是税务局可能要进行调查的前奏。在认真研究甲公司的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甲公司尽管在开曼与关联方有关联交易,但没有主观意图和客观的避税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无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纳税人的理由税法不禁止关联交易。税法反对的是,在关联交易中,利润通过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中国转移出去,从而避免了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规和调查关联交易的目的提出自己的理由。 (1)海外关联方帮助甲公司创造价值。甲公司在国内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先进的技术是其竞争力的基础。生产所需的技术是由海外集团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成功投资的,它对A公司的价值创造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A公司支付了海外技术使用费,该行动计划与BEPS保持一致。该行动计划与“发生经济活动并创造价值的利润征税”原则相关。 (2)路径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技术使用费支付路径。更改了以前的付款直接支付给该组以及随后的路径的原因,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绩效。由于集团公司所在的国家/地区与中国有协议,支付路径的调整不仅没有从整体上减轻所得税负担,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目前的路线安排并非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为主要目的。 (3)利润不留在低税率地区。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并留在低税率地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初衷。但是,无论是开曼公司还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每年都会分配股息,利润不会在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保留,而是逐层分配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东道国缴纳所得税国家。 (D)A公司的利润水平高于大多数国内同行。如果甲公司逃避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其利润水平应较低。但是,在支付了技术服务费之后,甲公司的实际利润率水平也高于大多数国内同行,因此要缴纳大量所得税。基于上述情况,纳税人认为,按照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不应对技术使用费的缴纳情况进行调查。税务局最终批准了纳税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有几个启示值得注意。 (1)解决前端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定价调查是一个过程,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节点。是否提起诉讼是最关键的节点。如果您可以在税务局决定提起诉讼之前证明自己没有少付中国税款,则无需提起诉讼,说服税务局不提起诉讼,并在前端解决问题。失利。结束的过程越多,清理起来就越困难,就像去看医生一样,而越晚越被动。 (2)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研究计划的精神,税法的规定是具体规定,税法的精神是规定的目的。转让定价调查的内容很多,但核心目标是分析纳税人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少付了中国所得税。因此,在分析和展示自己的观点时,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和其背后的精神实质,从多个角度寻找有力的论据。在这种情况下,从支付的必要性,路径的合理性,利润的流动性以及税负的合理性证明,甲公司没有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 (3)积极坦率地与税务局沟通。许多纳税人有心态,不愿与税务局打交道。因此,在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时,有意或无意地采用了拖延方法。但是,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这甚至可能使问题恶化。合理的方法不仅要及时满足税务局的要求,而且要积极,坦诚地与税务局沟通而不隐瞒。这将有助于建立信任并增进理解。当然,适当的沟通方式,严格的书面材料以及称职的专业组织,也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重要因素,使双方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实现双赢。税法。作者简介王东升(北京致方圆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合伙人。他是国家税务领导人的专家导师,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工程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他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在财政部税务司营业税办公室工作8年,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9年。在财政部工作期间,他负责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项。在北京毕马威税务局工作期间,他担任税款。主管,负责税法和其他法规的研究和培训,为同事提供有关困难问题的咨询服务,并设计了主要的客户服务计划。和其他政府部门。如需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维克咸兴税务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