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税法仅根据公民的经济活动征收相应的税款,并且仅在满足税收要求(例如遵守诸如消费支出,交易活动和保留特定财产的税收对象)之后才征税。税收对象归属于特定的纳税人。只有这样,才有义务依法纳税。在“法律是自由而不受禁止的”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和考虑因素。税法不能反过来限制公民的经济活动自由,因为他们有税收义务。交易法律表格。面对纳税人选择对自己或他人最有利的交易方式,是否应无条件承认税法领域?在实践或相关报告中,有很多所谓的“合理避税”甚至“合法避税”的观点和相应做法,但是这种论点是否可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或有足够的依据,或者它是一个虚假的陈述,以适应需要解释。另一方面,如果避税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纳税人应该在每个国家的税法中对纳税人进行调整和缴税,并向纳税人征收利息(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中关于避税效果的讨论)?这涉及避税的法律效力,判断标准和法律性质。它关系到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税收边界及其风险的防控,纳税人应予以重视。面对纳税人采取不适当的方法在税法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情况,需要避免采用税法一级的制度规定,将认为税法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恢复为通常的做法最初由立法者期望的方式,并征税。同时,它还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和可能的法律风险。首先,避税不仅具有减少,免除或延缓纳税人纳税的作用,而且具有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补充税项和应计利息的缺点。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结果。利息的利率标准因逃税而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纳税所属的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及与纳税期限相同。企业未能提供有关信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纳税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税收所属的年份和纳税期限相同的时期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其次,对利息的计算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纳税申报期届满之日起至纳税期限届满之日止,每天收取税款。但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从声明期满之日起,和解最终解决之日起,提起反避税调查之日以及确认避税之日起产生。成立。在这方面,《特别税收调整措施(试行)》第107条采用了第二天的结算和付款标准,该日期为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纳税年度。每天收取利息。第三,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除逃税,欺诈和抵税外,税务机关的税收追回期为三至五年。但是,在避税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的规定,追缴税款的期限延长为十年。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则在征收所得税的期限上存在争议。此外,因一次避税而引起的税收补偿和调整后的利息必须一次性支付,不能分期付款。如果是跨国公司,则通常会根据一个国家/地区的退税额进行调整。如果另一个国家没有相应的退税,也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第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避税的税收补偿金额标准,但非关联方之间发生避税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还是《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都只提到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税收调整。因此,避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更大风险来自税后补偿金额的高度不确定性。第五,根据《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发起一般性反避税调查时,企业应当自收到《税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供信息。检验通知书”证明该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除了补税和征收利息的税费外,由于与避税调查的合作,纳税人还必须增加税费和额外的时间成本和相应的支出。纳税人为获得税收优惠所做的安排可能以逃税,避税或节省税为特征。不包括节税是税法认可的合法税收计划。无论是逃税还是避税,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它构成逃税,除了补税和逾期未付的附加费外,还要处以50%以上罚款,并且是未缴或未缴税额的五倍以下;更重要的是,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它也可能承担不到七年徒刑的刑事责任。与逃税相比,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安排时间以获得税收优惠。避税是在未达到税收债务构成要件之前实施的一项行为,但是只有在达到税收债务构成要件之后才进行逃税。的行为。此外,避税手段是纳税人以不符合税法规定但不符合经济实质的异常方式取得税收优惠。但是,如果使用不真实或非法的方法获得税收优惠,例如伪造或伪造,更改,隐藏,未经授权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支出或排除或排除收入等欺诈或隐瞒手段,等等。例如,通过阴阳合同进行的虚假纳税申报不再仅仅是避税行为,不属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类别,而是构成了非法逃税行为。另一方面,根据税收的法定原则,纳税人只有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债务构成要素时才有义务纳税。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得出结论,避税的法律性质是合理的,甚至是合法的?实际上,补税调整和因避税而产生的额外利息征税的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而且是保持市场公平竞争,从而避免逃避狡猾的人。税收法。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尽管纳税人有权选择交易自由,但也许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往往会遇到难以言喻的困难,例如,无论是基于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还是由于过多的税收负担,他们都无法合理地避免避税。甚至合法化。综上所述,避税与非法逃税行为不同。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本质上是不同的。尽管简单的避税行为不是非法的,但无法获得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避税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在税法中仍具有其价值判断力。但是,它在确定有罪和量刑方面不同于刑法领域的有罪或无罪判决。行为,这种不适当的负面评价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有什么区别?所谓节税,是指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考虑到减轻税负的考虑,当法人形式在经济上可以有几种选择时,纳税人选择税负最轻的一种。此时,即使规避了税收组成部分,仍应认为节税行为必须承认其税法效力。例如,出租房屋可能有租金收入,但要缴纳所得税,存款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如果公民根据税收影响选择有利的财富管理方法,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但这在税法上是合法允许的。节税。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反避税管理一般规定(试行)》第四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可以看出,与合法的节税和非法的偷税漏税相比,避税行为可以描述如下。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私法交易的自由,利用税收立法不力造成的监管漏洞,选择立法者不希望的法律形式,被动地阻止税收抵免构成要件的实现或积极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等,以获取税收利益,例如您本人或其他人在税法中的减免,免税或推迟纳税时间。避税和节税的共同点是,在满足税收债务要求之前,他们会提前参与交易选择的安排。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尽管避税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的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并不一致。同时,这种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安排对于商业目的而言是不合理的。所谓不合理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取得税收利益,作为交易的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即交易安排的税收目的大于非税收目的。如何理解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下面将描述一个例子。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实践中,是否以股权转让的形式缴纳土地增值税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不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股权形式的资产主要为土地。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的100%股权出让的案件,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收。“但是,股权的转让实质上是房地产的转让,土地的增值税各个地区的税务部门尚未统一实施税收。但是,面对纳税人的无限想象力,避税的类型只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数量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我们很难指望通过有限的反避税条款来解决所有避税问题。本文认为,根本的方法是修改土地增值税对象的来源形式,以弥补由于法规不足而造成的税收漏洞。避税不仅给各国或地区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否合理承担税收责任,依法建立和实施税收征管以及保护经营自主权。反避税条款的制定意味着避税的法律性质不再像过去那样被认为是合理的甚至是法律行为。因此,纳税人在计划税收筹划时必须选择符合立法意图的形式。综上所述,非法逃税既不适合纳税人税收筹划,又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实践中理解的税收筹划仅限于节税和避税两种,但是节税是税法承认的税收筹划行为,而避税是不适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不被接受和接受。税法认可避税和节税之间的区别构成了税法认可的税收筹划行动的法律边界。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因此税收治理的现代化应该是相同的。如何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使税收更清晰在建立竞争秩序的过程中,规则应简单明了,不应过于复杂,以使市场参与者可以熟悉规则,预见并明确他们应承担的税负,税项构成要求和反避税规定。 (作者李俊明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