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国际文传电讯社在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发布的消息中称,它已经制定了“关于建立银行保险业务,证券市场和其他特许经营业务,股权投资业务的避税天堂”和小额信贷机构“列表”的解决方案将避税天堂的列表从原来的43个国家和地区扩大到52个。避税天堂列表中添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里南,坦桑尼亚,斐济,法国(仅在Kerguelen,波利尼西亚,法属圭亚那),摩洛哥(仅在丹吉尔市),牙买加,多米尼加,圭亚那,黎巴嫩,马里亚纳群岛,毛里塔尼亚,黑山,南乔治亚,南桑威奇群岛和查戈斯群岛;此外,香港,塞浦路斯,摩纳哥,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和马恩岛已从清单中删除。以上决议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避税天堂是指提供优惠税收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系统和/或不需要披露和提供金融交易信息。 (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和商业处)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
经济观察网的建设与国际税收治理秩序的变化杜建伟在第二个十年中,二十国集团促进了国际社会对逃税问题的关注。国际税收治理秩序的建设和变化跨越了近一百年。当前,在最大公约数的指导下,关于数字经济的两支柱方案的讨论已接近突出阶段。在这样的时间点上,回顾过去一个世纪的国际税收治理之路,一方面是了解历史的起源,另一方面是阐明逻辑的客观评价,其三是判断趋势并关注未来。 1。原则确定和构想阶段(1920-1945)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实行所得税制度,以及之前和之后政府支出的僵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双重征税现象扩大了。国际税收治理问题首次引起广泛关注。 (1)避免双重征税的必要性-1920年国际商会的努力,新成立的国际商会呼吁成员国在巴黎会议上采取行动,共同解决欧盟的双重征税问题。相同的收入,并就《年度收入法》的“外国税收抵免”条款达成了初步共识。自那以后,另一方面,成立了“双重征税委员会”以积极研究解决方案。 1924年,国际商会提出,完全的单居民管辖权是消除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但是从源头上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其关于区分收入性质和严格管辖权的提议允许行使管辖权在源中。自那时以来,国际商会继续就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并在国际联盟制定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建立了两个专家小组-国际联盟对1920年的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做出了积极回应,即双重征税的存在对国际财政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并要求国际联盟的财政委员会收取在这方面的相关材料,并推动这一领域的改革。 1921年9月,国际联盟邀请了来自荷兰,意大利,美国和英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理论专家组。 1922年10月,他们邀请了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税务官员组成了一个技术专家小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 (3)“经济联系”原则和全面免税法律经济学家建议,1923年4月,以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为首的专家小组提交了一份文件,其中包括双重征税的经济后果和基本税收管辖权原则,防止双重征税等技术解决方案。《 1923年报告》认为,基于社会契约的“交换理论”已经过时,应由结合“收益理论”优点的“支付能力理论”代替。并建议遵循“经济效忠”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关于双重征税问题,专家组提出了四种选择:全额减税法,全额免税法,分税法和收入分配法,并建议使用“全额免税法”。 ”,这意味着实施居民的全部管辖权。 (D)同时拥有技术管辖权和收入分类的双重技术专家意见1925年2月,技术专家参考经济学家的“ 1923报告”和国际商会的建议,提交了“ 1925报告”。技术专家认为,当时的国际税收惯例不支持单一的居住管辖权,特别是资本输入国不能放弃原产地管辖权。技术专家建议应在两个税收管辖区并行的基础上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在“财产税”的情况下,根据收入来源划分税收管辖范围,在“个人税”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划分税收管辖范围。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和荷兰国内法律限制的扣除方法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V)提出常设机构,独立实体的主要概念。 1927年2月,技术专家组提交了关于避免对收入进行双重征税的公约草案,关于避免对遗产税进行双重征税的公约草案以及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互助公约。 《草案》,《司法协助征税草案》等四项草案。在国际联盟的允许下,国际刑事法院代表团参加了起草过程中的三场讨论并提出了建议。上述草案首先介绍了常设机构的概念,并将其用作行使原产地管辖权的入门标准。其次,它使用独立实体作为划分业务收入的基本假设。尽管草案中没有给出具体的分配标准,但仍说明了一些基本的基本分配要素,包括公司的性质,资本的使用,工人人数,工资,发票等。基于上述草案,联盟国集团形成了四个模式,包括1928年的《避免直接双重征税双边协议范本》,并邀请27个国家(包括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在日内瓦举行政府专家会议,以供审议。 (6)《 1933年卡洛尔报告》-国际舞台上独立交易的原则。由于“ 1928年模式”对具体的分配方法和收入标准没有共识,因此,在1928年国际工会财务和税收委员会成立后,根据1929年主要贸易国家的调查表得出的结论和建议经济学家托马斯·亚当斯(Thomas Adams)于1930年任命美国律师米切尔·B·卡洛尔(Mitchell B。 Carroll)对收入分配进行专门研究。 1933年,卡罗尔提交了题为《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的税收》的报告,该报告将跨境收入分配方法分为独立核算法,经验比较法和比例分配法,并按照独立核算法在应用方面,提出了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代理服务标准和独立销售标准。随后,独立交易的原则在1933年《国家间税收目的营业收入分配协定》草案的常设机构条款第3条和关联企业条款的第5条中确立了在国际税法体系中的牢固地位。 2。广泛实践和目标转变的阶段(1945-2008)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跨境贸易和投资的规模日益增加,关联交易的频率也在增加。在国际双重征税矛盾突出的同时,转让定价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税收治理的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1)断断续续的继承-联合国模式已经酝酿了好几次。随着国际联盟退出历史舞台,国际税收相关任务(例如,其示范协定的起草)移交给了1946年10月成立的联合国财政和税收委员会。但是,联合国的相关工作确实进行不顺利。在1951年放弃国际联盟伦敦模板和更早的墨西哥模板之后,由于无法平衡资本输出国和进口国的利益,相关工作于1954年被暂停。尽管到1967年8月,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联合国再次重新开始了相关工作,并于次年成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特设专家组”,第一个联合国直到1980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示范协定》及其注释才出版。这种间歇性的继承和长期酝酿显然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广泛而紧迫的需求。 (2)顺应趋势—经合组织模式广泛传播,以满足国际贸易和投资迅速增长所引起的避免双重征税的需求。在联合国相关工作的真空期,1948年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1955年。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的提议于2月获得通过,财政和税收委员会于3月成立。第二年连续四年发表了特别报告。在1961年OEEC改组为OECD之后,根据国际联盟的“伦敦模式”继续深入开展相关工作。随着1963年《避免收入和财产双重征税示范协定》及其注释的发布,经合组织已进入国际税收阶段。多年来,经合组织在转移定价调整,预先定价安排,确定常设机构和利润归属,电子商务,信息交换和相互协商程序方面继续扩大和改进模型系统和条款,并完善根据实际需要解释协议的条款各种指南和报告的出版逐渐确立了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的核心智囊团的地位。 (3)消除有害的税收竞争-我们第一次关注1980年代的税基侵蚀。在美国里根政府通过减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之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后续行动。这一轮竞争引起的要素流扭曲和税基侵蚀,特别是避税天堂的具体税收政策引起的扭曲和侵蚀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共同推动下,经合组织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5月要求其制定有效措施,以抵制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避税天堂中有害税收竞争对国家的侵蚀。税基的影响。从1998年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新兴的全球性问题”报告到2006年项目结束,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通过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和全球反腐败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与合作。税收论坛从本质上首先对税基侵蚀问题形成了系统的关注。尽管各国出于自身利益对这一行动持不同意见,但这些争端已将双重免税问题提高到国际税收治理的新高度。 (4)实质性活动-超越正式合规的尝试经合组织在1998年的报告中提议,以“实质性活动”作为确定“有害税收激励系统”和“避税地点”的主要和次要标准之一。 , 分别。经合组织认为,某些优惠制度的设计并不排除纳税人在没有实质性活动的情况下享受优惠待遇。这种制度将鼓励他们纯粹出于税收目的进行业务安排;避税天堂不需要实质性活动。出于税收目的,投资和交易更具吸引力,或者说这些地区除了提供减少税收的机会外,不打算或不能通过提供相应的法律或商业环境来吸引实质性的经济活动。但是,经合组织对标准实施难度的估计很快得到了验证。 “皮袋公司”类别枚举和“不利的实质性活动因素”枚举均遇到困难。鉴于一些成员国和避税天堂的反对意见,经合组织在2001年《有害税收实践项目进展报告》中明确表示将不再使用实质性活动标准,而相关判断主要基于透明度。以及有效的信息交换标准。 (5)电子商务-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第一轮税收冲突1997年11月,经合组织,芬兰政府,欧盟委员会,日本政府和BIAC联合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题为“消除全球电子贸易”。贸易壁垒”,芬兰图尔库。在会议期间,经合组织财税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电子商务: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挑战”的报告。该报告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增值税供应地点的原则,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质,收入,常设机构的概念,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在渥太华部长级会议召开之前,经合组织财税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其中包括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传统规则。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以中立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从那时起,包括消费税在内的五个咨询小组由多个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和实施渥太华税收框架。以2003年《经合组织修正协议范本注释》的第五阶段并发布“电子商务准则”和“消费税准则”为分阶段徽标,以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挑战或虚拟企业之间的首次重大税收冲突和现实,到“中立”被暂停。 3。危机应对和规则重塑阶段-自金融海啸以来,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继续深化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经济低迷后,全球经济反弹乏力。在危机应对和路径反思中,政府再次将目光投向了跨国公司和避税天堂,并将反逃税斗争作为规范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目标。国际税收治理已进入一个世纪以来最繁琐的规则制定阶段。 (1)打击偷税漏税-政府制定了包容性规则以重塑金融海啸并影响实体经济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政府反周期支出调整的僵化性凸显。相比之下,经合组织估计,由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导致的全球公司所得税损失每年达到100至2400亿美元,占其全球规模的4%至10%。在危机应对合作开始之初,二十国集团将提高税收透明度,规范避税天堂和其他国际税收治理事务,并迅速就规范跨国公司逃税和建立长期治理机制达成共识。在此期间,经合组织与20国集团的密切合作进一步巩固和改善了经合组织国际税收治理核心智囊团的地位。 (B)税收透明化-一场全球性的全球合作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社会各界密切关注避税天堂在国际逃税中的作用,这为自2000年开始的税收透明度工作提供了空前的支持。世纪之交。 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G20)在其《华盛顿峰会宣言: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中承诺促进信息共享,并在其“五项改革原则实施行动计划”中,要求税务机关学习经合组织等组织的有关工作,继续努力促进税收信息交流,积极解决透明度不足和信息交流失败的问题。 。次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G20)发布了《伦敦峰会宣言:加强金融体系的建设》,承诺将采取行动,对包括避税天堂在内的非合作管辖区不遵守国际透明税收标准的行为采取行动。巧合的是,经合组织全球税收论坛在同一天宣布了违反国际信息交换标准的司法管辖区清单。同时,经合组织积极响应20国集团的呼吁,并于2009年9月将其全球税务论坛更名为全球税务透明度和信息交流论坛,将其成员扩大到近130个。税收治理框架随着二十国集团(G20)合作机制从应对危机转变为长期治理,跨国公司的逃税行为带来了税收流失和要素流失真等老问题,备受关注。在2012年6月举行的20国集团领导人洛斯卡沃斯(Los Cabos)首脑会议的宣言中,同时提出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及“持续关注经合组织相关工作”。很快,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达成共识,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挑战,并委托经合组织进行研究。从2013年9月的“ BEPS行动计划”到G20在圣彼得堡峰会上的认可,再到2015年11月的安塔利亚领导人峰会,正式批准了全部15项成果报告。经合组织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建立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国际税收治理框架。数字经济,错综复杂的错配,受控的外国公司,利息扣除,有害的税收做法,条约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税收透明度,转让定价和争端解决等15个项目几乎涵盖了所有关键领域。 (4)价值创造和价值链-国际税收治理新规则的理论核心在当前以BEPS行动计划为主要行动重塑国际税收治理规则的过程中,“价值创造”被用作一种方式确定和划分税收权利。基本原则是在历史舞台上。尽管经合组织并未对此原则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它提议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所有措施都与税收和创造价值的思想相吻合。相应地,并评价了“不断增强价值链分析和利润细分方法的必要性”,将全球价值链的概念与价值创造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分析价值创造及其结果分布的逻辑基础。创造价值构成本轮国际税收治理秩序重构的理论核心(5)数字经济-这两个杰出的支柱以G20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的认可和OECD / G20包容性的建立为标志它已经进入了BEPS实施后时代,即实施和推广“最低标准”,“通用方法”和“最佳实践”。但是,似乎在“系统的”和“划分的”之间还有另一分法,这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判断未来国际税收治理的趋势和关键,看一下15个BEPS行动计划的目标和水平。 ,经济数字化显然是主导背景,经合组织还估计,两支柱计划的逃税额最多可以达到1000亿美元,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您知道,其全球逃税总额估计为100至2400亿美元,更重要的是,包容性框架内达成的共识意味着137个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基础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共同承诺,可以看出这两个支柱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将对国际税收治理的未来趋势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生产要素的结合在受到地理空间限制的同时,“ 1923年报告”也将有关各方带回了加利福尼亚橘子越洋的故事。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直接挑战,包容性框架和进展下的两支柱计划的提议,一方面表明了加深对税收权力基础从“经济联系”到“价值创造”的理解的努力和初步共识。另一方面,通过打开“独立交易原则”等的互补产品的门,可以很好地解释和发挥“包容性共识”的含义和价值。就前面的方面而言,支柱1建立了新的联系,以扩大市场国家政府的税收权力的共识,而不仅仅是针对生产要素和有效的市场价值创造。职能的深入和详细挖掘也是对政府参与剩余利润(超额利润,非常规利润)分配的肯定和尝试。尽管当前计划并未明确指出政府生产力的作用及其在价值创造中的积极参与,但上述共识基础从后一种观点来看,包容性框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合理面对公共收支不匹配的监管缺口的物理联系和独立交易等原则,引入了公式分配方法和全球反托拉斯法。税基侵蚀建议。区别对待的税收待遇,独立的不平等交换以及交易成本的差异为BEPS问题提供了更广泛的解决方案和渠道。更重要的是,尽管当前各方都认为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两支柱计划能否达成最终共识仍有待调查,但包容性共识的价值取向是下一步更好地解构BEPS问题根源的下一步。压缩基本税,规划居住空间并平衡居民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提供了更加积极的氛围。 (作者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