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两个部门的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冲突在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中普遍存在。在逃税法规中,两个主要部门法律之间的冲突更加突出。逃税行为受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制,同时接受税收刑法法规。在确定逃税额时,两个主要部门法律的冲突和矛盾特别激烈。案例简介:企业购买商品时,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需索要。出售货物后,它没有按照增值税征收和管理规定纳税。在后一种情况下,在确定逃税额时,应按照增值税征收规定扣除可抵扣税额,并在扣除进项税额后的账外业务部分的销项税额余额。账外业务中出售的商品是逃税。 1。如何理解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或服务增值税的间接税。这是一种流转税,是根据商品(或应税劳务)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从税收计算的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中商品的增加值或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是一种附加价格税,仅在有增值税的情况下才征收。例如,如果您的公司以及上游公司A和下游公司B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17%(我知道税率现在已更改,但是已经习惯了这么多年来的17%,仅以此为例)。您花费100元从上游企业A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原材料,并获得了由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该发票上,原材料价格为100元,税额为17元。因此,您将总共支付117元。现在,您的公司已经获得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并且正在全力进行生产。很快,该产品已成功发货。您将产品卖给下游企业C,产品价格为200元,并向C发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C处收到了234元的总价税(商品200元和34元)人民币)。您从A物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17元税款,称为增值税进项税;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从C改为34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这也是您企业中真正负责增值税纳税的部分;您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金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17元。第二,税收征管方式下的增值税逃税额与刑法方式下的增值税逃税额之差。中国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实行票务抵扣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在前面的示例中,如果从A购买原材料时没有向A索要特殊增值税发票,并且没有相应的增值税输入,则此链接处的应纳税额升至34元,因此不应扣除应当由A。17元增值税进项额负担。税务机关向您收取税款时,将以34元收取,不考虑上游企业应承担的税额。但是根据刑法,贵公司的逃税额也应为34元吗?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使用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占较大比例,超过十倍。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或者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逃税额的确定不仅与逃税罪的标准有关,而且与逃税罪的法定水平有关,这是逃税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逃税额是指未逃税的总额。在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支付或少付的税款。”对于逃税犯罪的逃税额应由纳税人未支付或少付的税额确定。就逃税额而言,在确定逃税额时,应从增值税缴纳的特点出发,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基础,客观计算逃税造成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逃税额和税收补偿罚款的通知》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如果逃税手段是:纳税人是非帐户业务,买卖活动在帐户中,应支付的未付或未付的增值税,即逃税金额,是扣除后的非帐户业务部分的销项税余额在帐户外业务部分中出售的商品的进项税。根据该规定,在根据刑法计算逃税额时,虽然未从A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但在计算逃税额时,应从A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应扣除17元。税额应按17元计算。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暂行条例》规定了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问题,只要犯罪者没有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第2款的问题是,如何在假账业务构成增值税逃税的前提下确定逃税额。 3。有关增值税逃税金额计算的实际法理,请参见《大井酒加油城和张Zhang市黄春发逃税案第447号》。在大金九加油城和张霞公司运营期间,为单位利益,采取两套账目,隐瞒公司的收入,多支出或不多支出,或少报账目收入,虚假纳税返回税务机关,以此类推,以逃税。法院认为,犯罪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出售商品后未缴纳增值税发票,从而逃避了国家税。为此,计算了犯罪者的逃税金额。当时,是否应扣除可按照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申报的可抵扣税额,是法律法规选择和适用的问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不一致的情况下,普遍认为这两个条例之间没有矛盾,针对的是性质的不同。这些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基本精神。因此,在此时计算犯罪者的逃税额时,应扣除所售商品的进项税额,而剩余的额就是逃税犯罪额。欢迎关注作者的官方号:“刑事辩护人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