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江苏省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实施细则》以来,多次强调“一房一价”和“加价禁止”。 ,相关政策已在各地发布。以前,我们调查了无锡市许多房地产中疑似的“超价上涨”现象。买方必须支付合同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记者发现,不仅在无锡,全省很多地方还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和卖方以“避税”之名联合成为“常规消费者”的现象。南通市民耿先生计划于去年四月在南通开发区山水开发区第一号购房。看房时,他先交了10万元的押金。正式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的房屋价格超过138万元,远低于实际支付的153万元。耿先生立即咨询了销售处的工作人员,并得到了答案:“这样,购买者和开发商可以避税”。 (房屋收款人的一部分不是开发公司)“江湾国际”是南通市的一个著名问题,互联网上有很多“维权岗亭”。房主毛女士告诉记者,去年购房时,物业顾问先付了10万元,可以用来买房。后来发现,这十万元根本不包括在发票上所示的房屋总付款中。业主粗略估计,开发商的额外费用为数千万元人民币,并且没有发票。 (业主的“权益保护”帖子网络图)泰州泰兴市民范先生也是类似情况。范先生在泰兴市黄桥镇琅he河区买房时,还被多付了6万元。范先生:“销售经理告诉我,这是避税,那6万元只是收据。(这6万元和您的定金是在同一地点支付的吗?)是在同一地点。开了,但是收据是从另一家公司收到的。“这些人在营业所多收的钱真的是为了“避税”吗?这些多付的钱去了哪里?当记者访问涉及的几个房地产时,他发现当面对消费者的这些问题时,开发商的回答完全相同:这笔钱被房屋销售机构带走了。南通山水第一房地产开发商南通星洲房地产顾问:“我对您的答复是找到中介。(我绝对不是在寻找中介。我要为中介做什么?)然后我不能给你一个答案。您可以检查会计记录。您可以去银行检查每笔付款记录。从这个意义上讲,您始终会知道要去哪家公司。面对疑问,开发商清除了关系,并将责任推给了第三方代理公司。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当记者检查举报群众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报告时,他们发现合同上的“卖方”一栏以下“受委托代理人”和“受委托代理人”是空白的。消费者购买房屋时,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从不通知买方其真实身份。记者走访了几笔房地产调查,发现这些消费者非常相似:1。当售楼处和房地产顾问咨询房屋总价时,房地产顾问常常以“避税”的名义通知购买者。或“有效价格,电子商务价格”:某些金额无法开票,仅收据; 2,销售地点均未按规定积极宣传“一房一价”; 3,消费者在同一地点付款,但第一笔付款分为两部分,费用直接转入开发者帐户,根据实际金额开具正式发票,另一笔转给第三方帐户。通常,仅开具收据而没有任何证据; 4。交易完成后,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和当地房屋建设部门询问的创纪录价格均全部包括在内。记者向南通开发区物价局,无锡市滨湖区物价局价格检查处,泰兴市市场监督局反映了情况,并表示将处理上述涉及的几处房地产。检查了开发公司和代理公司的账目,但只有在确定了消费者多收的资金流量之后,他们才能确定这是否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南通开发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与记者一起得知,中介人收到的钱款不能算是“额外提价”。有必要检查开发人员和中介之间的帐户交易。但是,宜兴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无论多余的钱流到哪里,都不会影响价格核算。该部门对可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价格检查分局所长刘玉峰表示,它已经对“水青木化”社区提起了案件调查,该社区报告了涉嫌价格上涨的行为,并收集了大量证据。 。他们将结束调查。后来,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受到处罚。刘玉峰:“第三方公司在由销售办事处完全控制的销售办事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根本没有透露其真实身份。本质上,它为开发公司收取费用提供了渠道。本质上,开发公司正在收费。至于最终的欠款流向,消费者没有办法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这也不在物价局的调查范围之内。 “全省很多地方都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为什么地价部门的看法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提供了反馈,答案是类似情况是否涉嫌违法。仅从外观上看,还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检查结果。对此,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正章教授认为,开发商与所谓的“第三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诱使或欺骗消费者支付不应支付的钱,并应向开发商负责。张正章:“就法律关系而言,开发商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消费者没有您所感知的能力,您内部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在采访中,本报记者还发现如果某些所有者在类似情况下向价格部门报告反馈,并且如果价格部门惩罚价格违法行为,他们会失去其声称的民权吗?我们还就此事咨询了专业律师,我们收到的答复是根据中国《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法》,超额支付价格的消费者责令经营者在限期内退还货款,很难发现消费者或其他企业支付了超额价格,如果失败,经营者应要求通过公告进行搜索,运营商拒绝退还消费者或其他运营商根据规定支付的多付的价格前款未曾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多付的价格。 ,在此我们还呼吁,如果全省其他地区的听众也有类似情况,则必须积极反馈给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引起有关地方主管部门的注意。同时,他们还可以制定企业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