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企业案例,避税企业的案例

提问时间:2020-05-25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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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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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地税追回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境内公司股权间接转让案2015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新闻》刊登了题为“海淀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国企业股权交易税”的案例。披露。案例简介: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第五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用于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根据相关规定,业务需要经过未结算的存储过程。为了确保准确的税收计算并保持谨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是,两个纳税人出于各种原因而避而不谈,只提供了两页的合同摘要。本摘要中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官员的注意:外国企业的股权已转让,但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交易定价协议是国内事务?税务官立即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合同显示,2014年8月,中国加拿大L和H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与中国居民Li和Wang签署了“ Z公司的整体股权转让协议”,这将由Z公司共同持有Z公司的100%股权。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被转移到在开曼群岛注册的M公司。加华L,H公司,李某和王某分别持有Z公司58%,30%,10%和2%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最终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亿元。 Z公司在交易中转让的唯一子公司是其100%拥有的国内公司F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的A公司办公楼A是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接近90%。 %的空间是关于F公司与A大楼之间的协议的。如果确定Z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则在海外注册的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并且也应有义务在中国纳税。在对现有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海淀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分别确定了各方的工作计划。首先,确保将两名中国公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纳入数据库。其次,交易的其中一方海外H公司存在明显的避税问题,并根据其管辖范围将其有关信息移交给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加拿大华人L持有Z公司58%的股份,Z公司是交易的最大受益者,并且涉嫌重大避税行为。
在得知加拿大加拿大人L进入加拿大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向L提供了“税收通知”。在法律依据上,税务机关引用国税函【2011】 1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政策的回应》的规定。之后,税务官员与L委托的一家知名执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几轮面谈。经过近9个月的谈判,加拿大L最终同意对来自中国的收入补缴4651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机关转交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H公司的有关信息以及股权交易的有关信息后,迅速与该公司联系,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H公司表示,它与税务部门积极合作,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根据国税函【2009】 698号文件,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在境外注册的H公司需缴纳税收1,215万元。面试后,公司还缴纳了税款。至此,本次股权交易应交税金共计6853万元,已全部纳入数据库。明税分析:如本文开头所述,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国税函【2011】 14号是针对个别案件的答复。它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可以用作海淀市税务局的执法依据还值得商bat。但是,报告中提到,调查人员通过对国税函【2011】 14号的引入背景,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的深入研究,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定的情况下,制度还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是堵塞征收管理漏洞。在将国家税与地方税分开的背景下,地方税与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也为纳税人创造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逃税的空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方税务部门发现还有一家非居民公司在中国间接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时,该案立即转交给国家税务部门以确保该行为的税收。目前,省级及以下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合并正在进行中。全国税收合并完成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将更加顺畅,无疑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