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执行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的财产权和权益,明确规定“人身财产权”。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如果属于根据保险合同应当执行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避税和避债”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较常见的词之一。有趣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避税和避债。代理人也是无知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债务人是被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1。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还是指定受益人,法院会强制执行吗?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同的:“在被保险人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死亡抚恤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受益人,而这笔钱不能用来偿还债务。情况。 “但他还指出,就保险惯例而言,此类案件仅占1%。保险的“免债”功能实际上误导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宣传。目前,保险已成为一种良好的保险。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方式方法,明确规定了“老赖”政策的执行方式,十三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实施的通知》。 “执行人所拥有的人寿保险产品的权益”(以下简称“通知”)。当天,江苏省保险局在官方网站上转发了上述文件。“通知”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产品的财产权利和权益属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人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寿保险产品的产权和权益包括生存保险金,现金股利,根据保险合同可以收取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的保险费)以及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确认但具有未付款,以及其他具有明确所有权的产权。如何执行老赖所有的保险政策?前述《通知》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交出保单后未交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申请书,并发出通知。协助保险公司。 。如果投保人的下落不明或拒绝签署移交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除投保产品后获得的财产权益。实际上,代理商在保险销售中经常使用“避税”和“避债”之类的功能。如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发布了一份文件,称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可由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使许多代理人迷路。 “我从事这项业务已经有将近十年了。我进入公司时听说过避税和免债,但我从未发现任何法律规定,也不敢告诉客户!”代理人李先生说,保险“避税”和“避债”已被许多从业人员无限期地放大,特别是在行业会议上,但是对此案没有明确的解释。还有一些代理人不理解:“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可以由法院执行,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债务人,例如,如果母亲欠了被保险人而儿子是受益人,安全工具的“所谓的“避免债务”功能”是一种宣传误导性行业内部人士的宣传,指出在三种不同情况下,债务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受益人而言,法院执行保险合同的效力有所不同。李斌说:“在被保险人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注明受益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死亡抚恤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能将其用于偿还债务。 ,但这是唯一的情况。如果受益人是债务人并且被保险人去世,即使已付给受益人,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也可以冻结。“李斌还指出,当被保险人债务人不这样做。在付清债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被强制终止,债务以现金价值支付”的情况在实践中无处不在。假设母亲是被保险人,儿子是受益人,则在指定儿子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母亲欠钱,当母亲去世时,保单受益人的儿子可以领取保险金,而不必用于偿还母亲所欠的债务;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母亲在保险事故中幸免于难,则保险公司的索赔可用于偿还母亲的债务;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儿子是债务人,则可以冻结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应得到的部分,并用来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在第四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债务人的父亲是被保险人,则可能被迫投降,使用现金价值偿还保单持有人所欠的债务。2016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执法案件适用法律这一棘手问题的答复中表示:“寿险公司有指定受益人,而受益人不是被强制执行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说:“例如,对于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大病保险合同,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中已确认但尚未兑现的保险金。薪金一经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充分保证,其家庭成员的“被抚养人”生存权和基本生活保障。但李斌指出,在保险实践中,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的比例不超过5%,因此所谓的“避债”功能实际上是误导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宣传。 。实际上,保险已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并实现其债权的好方法。他进一步指出,“类似于“避税”,“免债”的宣传,宣传政策的财富继承和“亿元政策”等现象,都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消费者应按规定购买有保证的产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