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月14日的消息,为进一步澄清《关于减少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份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减持股份规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经营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的股份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提交股份的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减持特定股比例的报告界面”进行减持幅度报告tock Exchange的大宗交易系统;减少特定份额以外的份额的,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的一般声明。该界面(以下称为批量交易的通用渠道)提交用于批量减少的数据。 2,确定除特定股份外的其他大宗交易减持量:大股东同时通过大宗交易渠道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股票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收购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减持股份,在规定的减资比例范围内,减持股份为优先事项;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以减少集中拍卖交易购买的股票为优先。 3。关联方在除特定股份以外的股份大宗交易中的责任:(1)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的一般渠道转让以减少股份,应遵守《公司章程》第5条的规定。减少股份”。交易的受让人清楚地告知要出售的股票的数量,性质,类型和价格;如果要出售的股份包含控制股份,则应遵守对大股东数量的限制以通过大宗交易减少股份数量。 (2)如果受让人投资者通过普通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大股东以减少持股量,则应遵守《减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明确告知受托人所转让股份的性质,类型和价格;转让的股份包括控制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条例》的规定,受让方不得在转让后六个月内转让转让的股份。 (3)出让人委托的成员出让人委托的成员应当督促出让人对出售股份的信息履行通知义务,核实所出售的股份是否包含控制股份,并遵守有关规定。减持规则的规定,并妥善保存转让人关于股票信息的说明材料。会员不得接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交交易声明的委托。 (4)受让人委托的成员受让人委托的成员应敦促受让人履行将所转让股份的信息告知的义务。如果涉及受控股份,则还应要求受让人在转让后作出书面承诺6不得在一个月内转让,并且应适当保留受让人对股票信息的解释性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拒绝作出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交交易声明的委托。 4,其他事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参与者交易业务单位通过普通大宗交易渠道进行交易的有关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