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的纳税人购买废料进行循环再用,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数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进项税额不得从自行购买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经营公司。收购废料回收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然后出售给加工生产企业,使废料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它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和制造企业可以减少中间购置环节并降低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和铁屑的采购主要集中在自己的收购上。 2005年12月,该公司被确定为一般增值税支付方。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买废钢铁锉屑5000吨,不含税1800元/吨,普通发票900万元,并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运费100万元如果您为其他杂项支出20万元,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执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公司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工业企业无法计算购买废料可抵扣的进项税。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能用作进项税申报抵扣。然后,2005年应交增值税额=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种选择:如果公司在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卖方出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应缴增值税额= 3800×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增值税金额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种选择:该公司作为总部,成立了单独的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废料回收业务部门出售的废料免征增值税;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购买废料时支付的运输和处理费,可以作为费用计入废料回收公司的销售价格中,以及处理的普通发票(金额为900 + 20 + 100 = 1020万元)。生产企业。因此,企业应在2005年缴纳的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方案比第二方案少缴纳增值税50,000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购销差额,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相同的采购价格下,使用废料加工和生产通过废料管理单元购买废料的企业要比直接购买废料轻,并且建立了单独的废料回收业务。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还可以赚取额外的利益,用一块石头杀死了两只鸟。
实际上,苹果每年都在逃税。
属于要约
的要约是另一方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图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