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进口低价出口避税,高价进口机器设备反避税调查

提问时间:2020-05-1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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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中国的反避税行为-《税收行动》一章▲为什么税务机关认为某些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是不合理的? ▲向海外联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会被税收调整? ▲公司已代扣代缴境外特许权使用税。税务机关会否调整纳税额? ▲开展反避税专项税收调查和调整时,税务机关通常采用什么方法来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和税收调整? ▲什么样的公司将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 ▲税务机关以何种方式发现该企业涉嫌避税?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发布了哪些重要的反避税文件? ▲开展反避税专项税收调查和调整时,税务机关通常采用什么方法来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和税收调整? 1税务机关为何认为某些企业向海外联属企业支付劳务费是不合理的?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劳务交易的支付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由税务机关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税收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劳务交易应该是有益的劳务服务。交易应根据相同或相似情况下非关联方的商业惯例和公平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受益劳动服务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劳动服务接受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动活动,无关联方愿意购买或愿意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开展自己的工作。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了非营利性劳务费,而又不能以公平的交易价支付,则税务机关将其调整为不合理的费用。律师的观点:相关服务费的合理性强调了获利能力和公允价格,即购买此项服务可以给接受者带来经济利益,在类似情况下,即使是非关联关系的接受者也愿意买。 6号公告还列出了非营利性劳务的主要类型,包括:▲自行购买或实施的劳务。 ▲实施对劳动服务的控制,管理和监督,以保护劳动服务接受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并非专门针对其实施,
▲与服务接受者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不满足服务接受者的业务需求的相关劳动活动。 ▲其他无法为服务接受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无关联方不愿自行购买或开展的活动(例如:为股东提供的服务,与资本运营有关的活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财务和税务人员等服务)。企业应本着6号公告的精神审查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2企业是否有必要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进行税收调整?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受到质疑和调整的关键领域。税务机关是否会对其进行调整,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成立。如果企业向海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文件,以证明该交易确实发生并且符合交易原则。独立交易。 ▲是否合理。判断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特许经营费是否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特别税收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及其关联方转让或收取无形资产的使用公司收取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与无形资产给企业或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税务机关不符合经济利益的,可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企业或者关联方的所得,可以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如果没有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前扣除的全额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如果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但无助于其创造价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扣除的金额进行特殊税收调整税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如果企业实施了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则税务机关应根据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权利。当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提交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时,
在税收实践中,一些企业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向海外联营公司付款,例如商标费和专利费,目的是将利润转移到海外,但他们没有实际业务。海外关联方是否为其持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作出了贡献,支付给海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是否过大,是否存在税收协定滥用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确定基准,以证明符合独立交易等原则也是当前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在税务实践中,有些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以固定的利率随机支付或提高利率等,因此经常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进一步调查。因此,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从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税收风险。 3企业已代扣代缴境外特许权使用税。税务机关会否调整纳税额?支付给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将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不基于预提税。向海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基于真实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特许权使用费是实际支出,支付的金额和比例与外国公司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创造及其承担的风险和义务的贡献相匹配。企业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特别税收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特殊税收调整。关于企业如果企业涉及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调整预提税。律师的观点: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认为在海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已经预扣了增值税(营改开始前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不应再调整纳税额。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安排成本和费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则可能面临全部调整和额外的利息。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这些税额调整不会针对企业已预扣的税额进行调整。 4实施反避税特别税调查调整时,
税务机关应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并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和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一般转让定价评估方法,即非控制价格方法,转售价格方法,成本加成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理的方法。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的其他方法包括资产评估方法,例如成本方法,市场方法和收益方法,以及其他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理的方法。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类型选择合理的一般转让定价评估方法。当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存在重大差异时,该差异将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进行合理调整。出于其他原因,将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评估和调整。律师的观点:转让定价的评估和调整是一个复杂且技术含量很高的过程。对于每项特定交易,将考虑所有因素,例如交易类型,交易目的,各方的成本风险和财务状况以及责任等许多因素,例如交易的功能风险,税收交易各方的负担,国际和国内市场环境等。企业应全面分析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制定合理的定价方法和策略。对于每笔交易,该方法都不是静态的,应实施转移定价的动态管理。 5什么样的公司将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反避税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特殊税收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实施特殊税收的税务机关调查应针对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或类型较大; ▲存在长期亏损,微薄利润或跳跃性利润; ▲低于同行业的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匹配,或者收益和分配的共享成本不匹配; ▲与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未按规定作有关申报或准备同期材料; ▲关联方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 ▲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建立的由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
律师的观点:关联交易数量大或关联交易比例高的企业通常被简化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过去,反避税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外资企业,特别是国内企业,利用国内外税收负担的​​差额来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双重免税”甚至“双重免税”的客观结果。多重非征税”,这极大地侵犯了国家税收主权,也损害了税收公平性和良好的商业环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发展,一些内资企业,特别是“境外企业”,实行了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税收安排,逐渐成为税务机关的新领域。拓展反避税业务。此外,一些进行股权转让等重组业务的公司也更可能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计,判断和处理。提示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之间为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购买和出售有形资产,转让和使用,劳动服务以及财务往来而进行的各种业务交易的定价。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避税方法。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业务交易。管理法审计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总称。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将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来分析和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法在制定和验证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转让定价法是验证关联交易合理性的关键指标,也是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逃税的定价,税务机关将选择合理的方法来部分甚至完全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企业涉嫌逃税?税务机关通过日常收集和管理中的数据和信息,发现了有关申报信息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结算和缴纳的同期资料,进出口退税数据,企业特殊事件交易等。重组,公司税务相关事项等具有避税特征的企业。税务机关使用大数据,网络爬虫技术等进行纳税评估,并将其与基于数据模型的数据库进行比较,
他们还使用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和信息交换来掌握公司避税趋势,并以可疑避税公司为目标。在实践中,还将与海关,银行,工商,统计,证券,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合作,进一步整合内外部信息。在这种背景下,税务机关可以更有效,更快捷地获得企业的关联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更容易发现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企业。律师的观点:当前,中国的反避税行为既坚持预防又要侦查。税务部门着力于完善“行政,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大打击国际逃税力度,避免双重征税。税收等行为零容忍。他们着重于加强同期对相关报关单,数据管理和后续管理的审查,敦促公司自觉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积极提高利润水平。扩大反避税宣传和纳税咨询工作,开展提前定价和双边(多边)协商,加强业务,确保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合调查的力度,发挥阻吓作用,带动整个行业的盈利。 7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发布了哪些重要的反避税文件? 2014年8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税收调整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要求税务机关通过相关申报审查,并发数据管理。 ,预监测和跟进跟踪管理等。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风险,应通知特殊的税收调整和监测手段。 2014年12月2日,制定了《通用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进一步规范和阐明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和税收工作。当局采取一般性反避税措施相关问题,例如程序和争议处理。 2015年3月18日,《关于向海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进一步阐明了企业缴费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向海外关联方以及诸如税务机关的往年追溯调整等相关问题。 2015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5号公告),要求企业在30天内与关联方签署(变更)成本分摊协议,
年度申报表附有《企业相关业务交易年度报告》。 2016年6月29日,《关于完善相关报告和并发文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继续执行。信息公开要求。 2017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税收专项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该公告整合了中国过去有关支付的相关规定,并阐明了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一些常见做法。律师的观点: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长期不合理的损失和对海外的巨额支付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对反避税工作的极大关注。一旦发生异常并进入反避税调查过程,企业的情况就会被深挖。刻意,经常进入长期的调查过程。从近年来反避税案件的结果来看,结案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案件价值却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因此,一旦进入反避税调查,结果通常是巨额的税收补偿。在此,我们请公司密切注意其转让定价计划,评估风险,及时进行调整,并在平时和前端进行作业。 8。实施反避税特别税收调查调整时,税务机关通常使用什么方法来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和税收调整?案例1:反避税调查,揭露外国公司大笔付款的秘密(案例“中国税务报”,2017年5月16日)2015年,浙江省Qu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专项检查进行了专项检查。为了防止在国外支付大量款项,人们发现M纸业公司向海外F集团公司支付了巨额费用。 2004年至2014年的10年间,公司共支付外部费用6707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5800万元,商标使用费907万元。此外,2004年至2014年,支付给海外的一些技术服务费与年净销售额有一定比例关系,两者均约为4%。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国外企业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与年净销售额也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两者均约为1。5%。根据公司外部付款的金额和特点,检查人员认为M Paper Company可能以支付高昂的技术服务费和商标使用费的名义存在。
此外,检查人员发现,M Paper与F Company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没有太多具体内容,其实质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外部调查获悉,F公司在上海的关联公司每年支付其技术服务费的2%作为销售收入,这远低于M Paper的4%支付率。此外,F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向M Paper提供的技术服务也存在问题。 M Paper这种产品已投入生产10多年。它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非常成熟,M Paper自己的研发部门和技术专家完全有能力为该产品的生产提供技术支持。该公司根本不需要从国外购买技术服务。通过对M Paper Company与F Company签订的商标使用费合同进行分析,并进行了外部调查,检查人员发现M Paper Company从2006年开始使用的F Company的商标是M Paper Company专有的。的商业价值主要由M Paper创造。但是,直到2011年M Paper Company才开始向海外F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此行为不符合市场业务规则。此外,检查人员还通过调查发现,F在上海的关联公司也使用了F的商标,但从未向其支付商标使用费。根据内部调查和外部转让获得的证据,调查小组确认,M纸公司于2004年至2014年向其海外母公司F支付了部分技术服务费,并于2011年至2014年支付了所有商标使用费。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税收调整。税务公司经过10轮谈判后,M纸业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面对了检查员提供的大量详细证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批准了税务机关的处理计划,并向税务机关支付了715。12美元。万元税收。案例2:中国的重大反避税案例-没有GDP但没有税收(案例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国家税务总局等,2014年11月24日)。M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公司,总部位于美国。长期以来,世界500强公司位居榜首。 1995年,它在北京投资并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经过两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尽管M Company实力雄厚,但奇怪的是
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除了个人的年度利润率,它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多年,六年来累计亏损超过20亿元人民币。但是,从M行业的角度来看,北京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该公司的平均利润率仅为-18%。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中国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并开始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蒙受了巨额亏损,这不是因为市场上产品销售不佳,而是因为一半以上的利润必须作为特许权费用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以提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必须至少是当前利润的一半以上。经过大量争论,中国税务部门指出了它的不合理性,并最终得到美国的认可。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共获得税收补偿和利息8。4亿元。按照公司目前的销售规模,将使中国年税收增加一亿元以上。由于该案金额巨大,影响巨大,因此曾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反避税案”。一些税务专家认为,这种情况揭示了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通常避税方法,即利用不同国家实际税率的差异不合理地转移利润,这通常被称为“空GDP,税收律师的观点: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长期不合理的损失和向海外的巨额支付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高度关注。一旦发生例外情况进入反避税调查过程,企业的情况会被深挖,故意的,往往会进入长期调查过程,从近年来反避税案件的结果来看,有一种趋势结案数量减少了,但案件的价值却大大增加了,因此,一旦进入反避税调查,结果往往是巨额的税收补偿tion。在此,我们请公司密切注意其转让定价计划,评估风险,及时进行调整,并在平时和前端进行作业。文字:北京德和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史海雷《中国海关》杂志2017年第10期编辑,发行: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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