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进口反避税调查,高价进口产品反避税调查

提问时间:2020-05-1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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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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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面临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作者的解释:上海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创始合伙人姜晨Ku中国是世界超级贸易大国,中国的出口贸易企业,广泛​​使用离岸公司以外的地方保留利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外国投资和贸易的增长,基于避税目的的更复杂的离岸公司结构已被广泛使用。早在2015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对一般反避税管理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项“一般性反避税”规定是所有避税行为的管理原则和普遍标准。但是,由于跨境障碍和国家之间信息交流的技术障碍,即使有上述《一般性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税务机关仍无法接触中国税务居民和税务居民企业。海外收入信息,无法对其海外收入征税。但是,基于CRS的金融帐户信息自动交换从根本上打破了这一跨境障碍和技术障碍。从2018年9月起,有关离岸资产的税务相关信息将首次向中国税务机关全面披露。因此,早在2015年2月1日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就可以最终发挥法律效力,并可以规范离岸公司和中国纳税居民等中国纳税居民企业的海外避税行为。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重新确认全部或部分已安排的交易。例如,如果国内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通过离岸公司的股权转让来转移的,那么它可能直接被确认为国内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此有必要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否认交易方在税收上的存在,或将交易方和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例如,最常见的是,在国外出口的情况下,如果离岸公司建立转口以拦截利润,则可以认为该离岸公司不存在于交易环节中,或者被视为离岸公司与国内出口企业公司是同一家公司离岸公司保留的利润被视为是国内公司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的利润。重新确认相关收入,扣除额,税收优惠,海外税收抵免等,或在交易各方之间重新分配。例如,通过关联交易,
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新进行审查。对于外贸企业家来说,非常有必要重新检查和梳理离岸公司和离岸机构当前的税收风险,跨境税收的法律合规性,避免税收套利,避免针对反避税调查的税收筹划。当前重要而紧迫的话题。原作者:上海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晨partner的创始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