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B公司的股东是刘中宝和徐兆平。刘忠宝只是昌明的名义股东。他曾经在B公司工作,并于2016年底离开公司。但是,Chang Ming和Liu Zhongbao在2013年10月和2018年11月两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他们俩都没有处理股权变更。手续导致刘忠宝成为指定股东,这影响了刘忠宝的工作和生活。刘忠宝别无选择,只能起诉法院寻求法律保护。避税没有主观或客观问题。关于税收方面的问题,名义股东向真实股东的转换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作为真正的股东,常明应纳税。常明承认刘中宝持有他所持有的股份。刘忠宝只是一位指定股东,已经离开了公司。常明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他的名字并承担纳税义务。 B公司于2018年12月向蜀山区税务局提交了股权转让材料,但税务局认为股权登记变更不符合要求,目前尚未处理。刘忠宝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他命令昌明和乙公司立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以刘忠宝的名义将乙公司5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昌明。一审法院在裁定改变持股比例时,其纳税额是根据刘忠宝和长明的义务确定的。当刘忠宝和昌明双方就股权变更达成协议后,刘忠宝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变更股份。如果您希望获得有效的民事判决并在执行后申请强制性变更股权,将导致逃避税法有关规定的后果。因此,刘忠宝提起诉讼的目的是非法的,法院对此案没有判决的法律依据。该法院不允许刘忠宝的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刘中宝与常明之间存在股权关系。刘忠宝和常明自愿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终止了股权关系。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他们没有违反法律,应该是有效的。现在,刘忠宝要求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依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应免除这项纳税义务。要点提醒我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扣除财产原值和财产扣除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余额计算和缴纳。合理的费用。税率为20%。实际上,出于各种原因,一些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