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的详细介绍前言为了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收个人管理办法”)。 “措施”)。对股权转让所涉税收的详细分析。 1。股权转让税1。印花税股权转让的频率不高,许多纳税人还不知道股权转让文件需要贴花。实际上,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纳税人只要写下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纳税文件,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产生的文件属于印花税的税项。 (1)适用税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1〕155号《关于解释和规范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法人转让产生的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 “财产转让文件”的税号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文件的税率为:印花税为基础的五分之一。 (3)纳税人。纳税人是承包商,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预订或收取时,应加盖应纳税凭证。 2。个人所得税许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环节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可能性有相对单一的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自然人股东以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就不会有收入,也无需申报付款或预扣个人所得税;甚至有些受让人都不知道在向转让人(以前的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给双方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让我整理一下相关政策。 (1)适用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8条第9项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收入项。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股权税成本-印花税及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税款。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股权)收到的金额。实际交易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的对价为实物,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的价格明显偏低或无凭证的,由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核实。到当地市场价格。自然人股东权益转让完成后,由于受让方未按规定的期限支付价格,受让方的个人清算收入属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股权税费,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本金,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款。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纳税。 (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受让人是预扣代理。 (5)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及时缴纳保证金并作专门备案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预扣税款。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每月减税额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 285号文第1条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股权交易的各方应承担税收义务或扣缴义务,或者由转让人负担。转移税收转让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扣税),并持有税务机关签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书或免税或非税收证明书,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应当填写《个人股东变更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股权变更。代理商声明。国税函〔2009〕285号第3条规定,对个人股东权益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为发生股份变更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和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申报的征税基础明显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征税权限可以是指每股净资产或与个人股东所占权益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关于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如何申报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第2号公告第27号,对第3条和第4条进行了澄清。根据第2条第1款,如果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认为征税基础明显较低: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股权的支付价格和相关税费; b。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C。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公司,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d。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e。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理由是指以下情况: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b。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低价股权转让; C。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看护人或抚养人; d。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第三条规定,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可以采用以下核实方法:(一)股权转让以每股净资产或净资产份额为基础进行核实。对应于纳税人收入所占权益的比例。对于拥有总资产的50%以上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公司,净资产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 (2)股权转让收益是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同一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实的。(四)纳税人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实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实方法。 3。企业所得税。 (1)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在企业总收入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已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就股权转让而言,可以扣除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股权税和印花税的税费。 (3)应纳税所得额。它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后的余额减去股权的应纳税成本。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解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哪些行动属于股权转让行动?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的股权转让:(一)出售股权; (2)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股票通过公开发售一起出售给投资者; (四)司法,行政部门强行转让股权; (五)利用股权或者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 (6)权益用来偿还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在上述情况下,股权已被大量转让,转让人也已获得报酬或免除责任。因此,它应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何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应为股权转让人的纳税人和被转让人的扣缴义务人。受让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预提税的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获得股权转让的相应报酬。无论报税表的形式或名称如何,都应将纳税人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7至9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的确定方法。通常,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当前或以后的转让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形式和名义转让收入。第四,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可以由四个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主要是针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者不配合税收征管的纳税人。税收保护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解释了为什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合理的情况,确实存在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况。为此,《办法》第十三条阐明了低转移收入的合理情况,这主要是由于三代人之间直系亲属之间的转移,由于合理的外部因素导致的低价格转移以及部分限制性股权转移。第五,如何把握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实方法?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股权转让收入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算方法,类比方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被投资公司的账户证书健全或能够评估资产,则应使用净资产验证方法进行验证。如果难以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或者在类似情况下其股东有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或股权转让原则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类比法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如果上述方法不适用,则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净资产主要根据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计算和确定。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房屋,不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房地产公司,其资产占资产的20%以上,则需要评估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纳税人在评估有关资产时,选择合格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资产评估支出,对在6个月内发生多次股权转让而未发生净资产的情况给予简化处理。重大变化,VI。如何确认权益的原始价值?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权益的原始价值根据纳税人购买权益时的实际支出确认。如果转让人在纳税人获得股权时已被批准收取个人所得税,则在转让时纳税人股权的原始价值可以基于购入股权时产生的合理税费和转让人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了。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移链接来回,避免双重征税。如果自然人多次获得同一投资企业的股份,则在转让部分股份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份的原始价值。 7。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换句话说,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的支付时间是股权转让后一个月的15天内。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发生时间,主要包括六种情况:(一)受让方已经支付或者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生效; (三)受让方实际履行过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5)第三条第三至第四项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为发生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八。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投资公司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预汇义务《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本变动有关。 (二)纳税义务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发生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下个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三,事后报告的义务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这部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