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暑预防和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IV。福利费和养老金,施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税法第4条第4条提到的福利费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扣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从第14条中提到的从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金很难在实践中确定。控制标准因地而异,必须统一,明确规定以便于实施。经过研究,现明确如下:1.上述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事件或原因,由纳税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的某些困难或困难。或通过工会基金向他们支付生活困难的临时补贴。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1)福利费和应计的工会资金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率或基数各种补贴和支付给中国个人的补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所有补贴和补贴; (3)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支出性质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而您提到的中暑和降温费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中华民国:”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因此,支付给员工的中暑和降温费应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