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廖底水发[2009] 81号):“关于残疾人,孤儿和残疾人的工资,工资和劳动报酬。烈士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残疾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按要求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