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B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载于第66号主席令第4条中: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6.士兵的过境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提示:如果属于文档中指定的保险赔偿金,则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