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福利费,养老金,100%的救济金B,储蓄存款利息
C.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第五,保险范围;
6.士兵的过境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权益,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二)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或者章程,应当给予奖励或者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权益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特别储蓄资金存款的利息。由财务部门确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颁布的专门法律,对那些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一般不指其他补贴国务院批准,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和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对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某些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按照其福利费保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用工会基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困难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生活困难者支付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事人员的过户费和遣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和辞职费费用,退休支出,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免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不包括在个人当前的工资中,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计入该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个人所得税应计算。个人收到最初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根据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的个体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 ,从事独立劳动的自雇人士获得认证
自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第一年的免税期届满后,县级以上的税务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逐年审查免税的主题和范围。豁免1至2年。
14.根据国税函发(1997)087号的规定,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获得的赔偿。
F。根据根据中国高校国际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工作的专家所说,如果他们的工资由国家负担,其工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G。通过私人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由国家政府负担,暂时免征其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8)根据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票(包括H股)的外国个人暂时免于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票的中国国内企业获得的股息(股息)。个人所得税。
(29)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个人出租物业取得的物业租赁收入应在以下情况下计算:税务局个人收入的计算和支付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物业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减税标准。